境外回流涉电诈案件的深度实务解读

2026/03/10 13:02:47 查看20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持续高压打击,大量境外诈骗窝点人员陆续回国投案或被遣返回国,境外回流人员涉电诈案件已成为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数量最多、争议最大、辩护空间最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

作为长期办理跨境电诈案件的刑辩律师,我结合《刑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先后出台的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一、二以及2024年跨境电诈专项意见等全部现行有效规定,从司法实务角度,对该类案件的核心辩护逻辑、关键辩护要点、裁判规则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当事人、家属及法律同行提供参考。

一、跨境电诈案件的司法基调:严中有宽,分层处理

当前司法机关对跨境电诈的总体政策是依法严惩、重点打击、区别对待

简单概括:

严惩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对被诱骗、被胁迫、主动回流、底层辅助人员依法从宽。

这一原则贯穿全部司法解释,也是所有辩护工作的根本立足点。律师的核心任务,就是协助司法机关准确识别恶意”与“误入”“主”与“从”“有责”与“无责”。

二、定性辩护:是无罪、是诈骗,还是帮信、掩隐?

定性是案件的生命线,也是辩护的第一要务。根据司法解释,并非所有去过境外窝点的人都构成诈骗罪。

(一)不构成犯罪的核心情形

1.主观上不明知、无共谋

根据《电诈意见(二)》,只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或参与,才构成共犯。

如果当事人系被“高薪务工”“海外创业”等虚假信息诱骗出境,入职后未参与诈骗沟通、未接触话术、未分赃提成,发现真相后试图逃离或拒绝参与,则完全可以主张无罪

2.仅从事纯中立辅助行为

厨师、司机、保洁、安保、后勤等不接触诈骗核心环节的人员,有出罪空间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

1)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中提供餐饮住宿、保安物业、技术保障等服务的人员,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明知系为诈骗窝点提供服务,仍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提供生活服务、技术保障,且提供的服务保障对诈骗犯罪集团组织管理、秩序维护、诈骗实施起到重要支持促进作用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2)对进入诈骗犯罪窝点时间短,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厨师、保洁等一般工作人员,未获取明显高于其所从事劳务活动的正常报酬,其行为对实施诈骗所起作用不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排除“30日推定”的不利认定

《电诈意见(二)》规定,一年内出境到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但辩护中可主张:

1)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非主动参与;

2)实际参与时间极短,路途时间、被关押时间不应计入;

3  无被害人、无实际诈骗行为,不应升格量刑。

(二)此罪与彼罪:降档辩护的关键空间

大量案件中,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但律师完全可以依据司法解释,争取变更为更轻的罪名:

• 帮信罪:仅提供两卡、支付账户、技术支持,无诈骗共谋;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从事事后转账、取现,未参与诈骗预谋;

• 偷越国(边)境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单独立案但从轻处理。

罪名不同,刑期天差地别。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而帮信罪最高仅三年。

三、地位辩护:主犯还是从犯?是自愿还是被迫?

在跨境电诈案件中,从犯认定几乎是所有底层人员的必经辩护路径

根据《刑法》第27条及2024跨境意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受上级指挥、安排,无任何管理、决策、分红权;

2.仅领取固定工资,无业绩提成、无股份;

3.参与时间短,未发展下线、未培训新人;

4.行为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对于被没收护照、限制人身自由、遭受殴打、威胁、虐待的当事人,律师应全力争取胁从犯认定。一旦成立,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是最重磅的从轻情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中,“小组长”“主管”类人员的主从犯认定问题这类人员可分为业务性与事务性两类,二者在共犯中的地位、作用差异显著,辩护核心在于精准界定职责性质,明确事务性此类人员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业务性小组长、主管,通常掌握电诈工作安排、话术统筹、诈骗收益分配等核心管理权限,直接参与诈骗活动的策划、推进,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有认定为主犯的可能,这类案件,一旦认定主犯,可能面临的刑期就非常严重,辩护过程中一定要尽量避免这类主犯的认定

事务性小组长、主管,其职责仅局限于日常事务管理,未涉及任何电诈核心环节——既无电诈工作的安排、统筹权限,也无诈骗收益的分配、支配权利,仅负责上下班考勤、人员日常签到、传达窝点基础管理要求等辅助性事务,未直接实施诈骗话术沟通、资金转移、受害者引流等核心行为,本质上属于为犯罪集团提供基础事务保障的辅助人员。 

四、数额辩护:不能让当事人为“全案金额”买单

电诈案件量刑核心看数额,但司法解释早已明确:

行为人只对自己参与期间、自己实施或经手的诈骗数额负责,不对团伙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律师在办案中必须严格核减:

1.未实际到账、未遂金额应予剔除;

2.当事人入职前、离职后的金额一律排除;

3.重复报案、虚假报案金额不予认定;

4.无对应被害人、无真实流水的金额,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数额每降一档,刑期就可能降一个量级。

在数额之辩的问题上,需要特别关注电信诈骗罪案件的特殊性,根据24年跨境意见,对于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依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在无法查明被害人情况下,仍旧有认定犯罪数额的空间,就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证据收集难度相对较大,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在认定数额过程中处于非常核心的作用。

五、量刑情节:主动回流的价值,远被低估

在我办理的大量跨境电诈案件中,量刑从宽情节往往能直接决定实刑还是缓刑

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以下情节必须重点提出:

1.主动回流、投案自首

2024跨境意见明确鼓励主动回国投案。主动回流+如实供述=自首,可从轻、减轻,情节较轻甚至可不起诉。

2.认罪认罚

稳定供述、真诚悔罪,可获得较大幅度从宽。

3.积极退赃退赔

退赃是电诈案件中最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全额退赃、弥补被害人损失,是适用缓刑的关键条件。

4.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诱骗出境、文化程度不高、家庭困难、年少无知,均是法院重点考量的从轻因素。

六、律师实务经验总结:这类案件真正的辩护逻辑

办理大量境外回流电诈案件后,我最深的体会是:

跨境电诈辩护,不是“对抗”,而是“还原”。

律师要做的,是帮助法庭看清三个事实:

1.当事人是被骗的人,还是骗人的人

2.骨干核心,还是底层工具人

3.顽固不化,还是真心悔悟

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对回流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在提审当事人做笔录的时候,存在诱供、骗供问题,而当事人笔录在这类案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而当事人笔录,绝大部分都是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的三十七天内固定,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介入后做好辅导工作,即,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最核心的工作,并不是简单的了解案件事实,帮助家属传达日常信息,而是辅导当事人做好笔录,让当事人对案件有整体把控,掌握一定的合理应当审讯的技能,准确表达案件事实、正确表达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以及合理解释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只有这样,才能为下一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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