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之二十三:(离婚对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

2026/03/10 15:02:25 查看14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婚姻家庭之二十三:(离婚对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二十三篇,介绍离婚对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

离婚对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由此还引起其他财产上的问题,例如一方对他方的经济补偿和一方对他方的适当帮助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

民法典1087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108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一方对他方给予经济补偿

民法典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这一立法规则的最大变化是删除了原先规定的适用前提,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为夫妻分别财产制”,也就是无论夫妻采取何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离婚时均可以适用第1088条规定的家务贡献补偿制度。

3.一方对他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2条规定: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人与人之间互助互爱的新型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补救。

4.离婚后住房问题的处理和其他财产的分割(将专章予以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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