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某个时候,我接到一个电话,当事人的声音里满是焦虑。他因为帮人办理去国外某国的签证,材料被查出问题,案子已经从国外转回国内立案。电话里他反复问我:“叶律师,我这到底算骗证,还是算组织偷越?会不会很严重?”这种困惑,我在这类案件里见过太多次了。
一、三个“兄弟”罪名,为何“骗取”相对最轻?
涉及非法出境的常见刑事罪名,主要有三个。你可以把它们想象成三兄弟,长相相似,但性格和后果大不相同。
老大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性子最烈,刑期也最重,起点就在五年以下。老二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期在二到七年之间浮动。老三就是“骗取出境证件罪”,相对最温和,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什么在辩护时,我们常常会聚焦于“骗取”这个罪名?因为它有点像“组织偷越”的帮助犯,情节相对较轻。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旦被认定为“骗取”,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甚至缓刑的机会,会大得多。我过去就有成功将指控从“组织偷越国境”变更为“骗取出境证件”,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案例。但这只是第一步,真正的辩护战场,往往在罪名之间的模糊地带。
二、收中介费算不算“组织”?关键看这三个字
很多当事人想不明白:我只是介绍了一下,收了一点中介费,怎么就成了“组织”偷越国境呢?这里面的核心,就在于对“组织”行为的界定。
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不是简单的牵线搭桥。它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比如,制定详细的偷渡计划、安排具体路线、指挥人员行动、分配任务等等,具有相当程度的主动性和控制力。
如果当事人仅仅是提供了虚假的商务邀请函,或者做了些面签培训,收取了一些好处费,并没有后续的指挥、接送、安排偷越边境线等行为,那么要定性为“组织”就显得牵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的空间就打开了,我们完全有理由争取往“骗取出境证件”的方向去辩护。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一切都要回到案卷中的证据。
三、从正在办理的案子,看辩护的“两步走”
说回开头提到的那个案子。明天,我就要去检察院阅卷了。尽管之前和办案单位的沟通还算顺畅,但我的担忧一直没放下。批捕时,办案机关同时考量了“组织偷越国境”和“骗取出境证件”两个可能性,这本身也说明了案件的复杂性。
我目前的辩护思路,可以概括为“两步走”。第一步,核心目标是推翻“组织偷越国境”的指控。我会仔细审查全案证据,寻找当事人没有实施“领导、策划、指挥”行为的证据支撑,证明其行为边界止于“骗取出境证件”。第二步,如果第一步成功,接下来就要在“骗取”罪名下,争取认定其为从犯,进一步降低其刑事责任。
这听起来是个理想的路线,但做起来必须如履薄冰。现在的办案警官和检察官都非常专业,对证据的把控极其严格。我昨晚加班梳理思路时就在想,突破口很可能隐藏在那些被忽略的沟通记录和资金往来细节里。当事人当初可能只是为了赚笔快钱,根本没意识到帮人用旅游签、商务签出去打工,背后伴随着如此严重的刑事风险。
说到底,面对这类案件,家属和当事人能做的,是尽快厘清事实脉络,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在罪名的定性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法律风险是真实的,但专业的辩护空间,也同样存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