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买公司升级资质”的故事
几年之前,我接到一个案子,涉及“购买建筑公司以升级资质”这样的业务模式。说白了,就是有人通过收购现有公司、支付费用后升级资质,然后再将公司出售获利。这样的商业操作在一些行业中并不罕见,但当资金流向与权力交易纠缠在一起时,风险就开始出现。
当事人张先生最初只被发现有一次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的行为,到案后,他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了另一次金额不到一万元的行贿事实。这一点很关键——主动交代未被掌握、同类较重的违法行为,在司法体系中属于“如实交代同种较重罪行”。这一情节可以依法获得从轻处罚,通常会影响基准刑的确定比例。
更重要的是,张先生不仅交代了自己的行为,还协助说明了受贿人赃款的流向,并配合上缴赃款。这样的态度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会影响案件走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实质性悔罪表现”。从经验看,类似情况下,取得取保候审或缓刑的可能性明显增加。
洗钱指控的关键——别让“转账”变成“洗钱”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了追加洗钱罪的指控。这个变化令许多当事人困惑——明明只是转账或代收款,怎么就成了洗钱呢?
实践中,洗钱罪的认定重点是“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如果当事人只是按照领导指令代为存款或转账,没有虚构交易、没有通过地下钱庄、没有复杂的资金流转路径,那么仅凭转账行为是难以成立洗钱罪的。
我记得在这案子中,所谓“洗钱”的行为其实是领导直接收受他人的现金,然后让张先生代为存入账户。从本质上看,这个行为只是行贿的延续,而不是新的犯罪。刑法理论上,这种关系属于“牵连犯”的范畴,应当被主罪(这里是行贿罪)所吸收。我们就是据此写了一份意见书,阐明该行为缺乏洗钱的主观故意。
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不要被数字吓到
最后一个问题,是司法机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的尺度。张先生承认通过买卖建筑公司获得了一定利润,但这个利润与行贿行为之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执业这些年我见过不少类似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把整个经营收益都视作违法所得——这样一来,数额就会被无限放大。
实际上,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强调,应当扣除合法的成本投入,包括施工材料费、人工成本、税费等。只有真正来源于非法交易或利益输送的部分,才构成违法所得。我们在辩护中坚持这一点,尽可能防止“扩大化认定”带来的过度处罚,也让量刑更符合事实。
说到这儿,我常提醒团队,处理这类案件不能只看账面金额,而要分清哪些属于正常经营,哪些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只有厘清这条线,案件才能有真正的转机。
刑事案件中的每个细节都会左右结论——主动交代能减轻罪责,资金流向决定指控性质,合法成本影响最终量刑。在这些繁复的节点里,我们要做的,不是去掩盖或逃避,而是让事实被看清,让法律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