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白俊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经营者变更后,原债务能否要求新经营者承担?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现经营者退款的诉讼请求。
A化妆品经营部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9月18日注册登记,经营者为张某。2022年11月30日,拾某在该经营部接受“风水眉毛”纹眉服务,并通过微信支付服务费31500元。2023年12月,拾某认为纹眉服务未达到宣传效果,与工作人员沟通要求退款未果。2025年3月10日,该经营部经营者变更登记为付某;2025年9月25日,该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拾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退还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因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拾某与A化妆品经营部的合同纠纷,发生于原经营者张某经营期间。变更经营者后,虽然字号未变,但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实际已属两个不同主体,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债务主体不随经营者变更而转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付某同意承担案涉债务或存在其他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