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困境:等待期内的检查报告,成了拒赔理由
客户张某投保一份重疾险,保额60万元,合同约定等待期90天。在等待期内的第45天,张某因身体不适就医,做了CT检查,报告提示“肺部磨玻璃结节,建议密切随访”。医生当时未下明确诊断,仅嘱其定期复查。
等待期结束后第20天,张某遵医嘱复查,病理活检确诊为“肺腺癌(早期)”。手术治疗后,张某申请重疾理赔。保险公司调取其就诊记录,以“等待期内已出现与保险事故相关的检查异常,属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为由,拒赔60万元并解除合同。
二、泽良策略:精准界定“确诊时点”与“疾病发生”的区别
泽良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检查异常”四个字所困,而是从医学诊断流程和法律定义的交叉点切入。
1、核心论点:检查异常不等于疾病确诊。
泽良律师向法庭阐明:现代医学诊断遵循严格的流程。影像学发现“结节”“占位”等异常,仅是诊断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属于“疑似”或“待查”阶段,绝非最终诊断。从“影像异常”到“病理确诊”,中间可能需要数周甚至数月的观察、随访、多次活检。将等待期内的“疑似发现”等同于“疾病发生”,是对医学事实的根本误读。
2、引入“病理确诊时点”标准。
泽良律师组织肿瘤科专家出具意见:在肿瘤诊断领域,病理活检是金标准。影像学提示的结节,有相当比例最终证实为良性。只有在病理报告明确后,才能说“疾病确诊”。本案中,病理确诊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被保险人确诊重疾的时间点,已满足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要求。
3、运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泽良律师援引监管部门规章: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将影像学异常直接等同于疾病诊断,不符合通行医学标准,属于不合理地限缩保险责任。
三、胜诉结果:法院采纳“病理确诊时点”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对“疾病发生”的界定,应当符合医学常识和临床实践。影像学检查发现的异常,未经病理证实前,不能认定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确诊重疾的时间点在等待期后,符合理赔条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60万元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内的“检查异常”,不等于“疾病确诊”。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从医学诊断流程出发,精准界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时点”,为客户打破不合理的等待期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