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翻看一份二审裁定书,看到上诉人田某的辩护理由,心里有点感慨。他提出两点:一是部分视频不是他拍的,二是违法所得没扣除成本。这两点,几乎是所有帮信罪案件里,当事人最容易产生的误解,也是二审上诉时最常见的“理由”。但结果呢?法院一一驳回,维持了原判。今天,我想结合这个案子,聊聊帮信罪二审上诉的那些关键点,希望能给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和家属一些实在的参考。
误区一:以为“不是我干的”就能脱责
田某上诉说,被害人伍某某提到的部分视频并非他拍摄。这个想法很常见,很多当事人觉得,只要不是自己亲手做的每一个环节,责任就能减轻甚至免除。但法律不是这么看的。帮信罪的核心在于“帮助行为”和“主观明知”。法院在裁定里说得很清楚:在案证据充分证明,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拍摄多部短视频的方式提供帮助并获取利益。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多部”和“帮助行为”。
这就像几个人一起推一辆车,法院不会去精确计算每个人使了多大力气,只要你的手放在车上,参与了推动这个行为,并且知道这辆车要去撞人(明知是犯罪),你就构成了帮助。田某组织拍摄视频,为诈骗APP引流,这个整体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链条上关键的一环。被害人正是因为看了他们拍摄的系列视频才上当受骗,法院认定田某需要对这一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逻辑是非常清晰的。所以,在帮信案里,纠结于某个具体细节是否“亲手所为”,往往不是有效的辩护方向。
误区二:以为“犯罪成本”可以扣除
田某的第二个上诉理由,是认为认定违法所得时,应该扣除他拍摄视频支出的成本。这个想法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自己做生意还要扣除成本呢?但遗憾的是,这在刑法上是行不通的。法院裁定明确指出:拍摄虚假宣传视频的费用,属于犯罪成本,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不应扣减。
我打个比方,一个小偷为了入室盗窃,花钱买了撬锁工具,他能不能在计算盗窃所得时,要求把买工具的钱扣掉?显然不能。因为犯罪成本本身就是为实施犯罪而投入的,法律不可能支持你用犯罪支出冲抵犯罪收益。这个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明确。原审法院基于现有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已经认定了违法所得金额,这种做法本身是恰当的。试图在二审中推翻这一点,几乎注定不会得到支持。
二审的焦点:量刑是否“过重”?
那么,帮信罪二审上诉,真正的空间在哪里?田某和辩护律师都提到了“原判量刑过重”。这是上诉的核心诉求。法院是如何回应的呢?裁定书显示,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已经充分考虑了田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些从宽情节,并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了从轻处罚。因此,量刑是适当的。
这里透露出一个关键信息:一审法院如果已经将法定的、常见的从轻情节用足,二审法院就很难再找出新的理由进一步大幅减刑。二审的主要任务是审查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而不是简单地重新量刑。除非一审在量刑时遗漏了重大的从宽情节,或者对情节的认定有明显偏差。从本案看,田某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一审均已评价并体现,所以二审法院认为量刑适当,予以维持。
说了这么多,我想给当事人的建议是:帮信罪案件,辩护的重心一定要前置。在一审阶段,就要全力争取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在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上、在退赃退赔的及时性上做足文章,争取最好的结果。到了二审,空间已经非常有限,上诉理由必须扎实、有新的角度,仅仅重复一审辩护意见或者提出一些法律上不成立的理由(如扣除成本),很难改变结果。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但吃透法律原则,避开常见误区,才能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