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办公室里,经常坐着一些像小张这样的年轻人,刚踏入社会不久,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对网络行为的错误认知,不慎触犯了法律。不久前,我接待了一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当事人小张,他的情况就很有代表性。他因为在一个网络平台上传了自己网盘的加密链接,而这个链接背后指向一个包含大量影片的压缩包,被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立案侦查。他没有直接获利,只是想用积分多看几部电影,点击量却显示有上万次。他忧心忡忡地问我,这个案子,还有没有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空间?
是传播物品,还是传播“链接”?
要回答小张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厘清一个核心争议:他的行为性质究竟是什么?从表面证据看,他上传了一个链接,这个链接指向其个人网盘内一个存有大量影片的加密压缩包。警方初步认为这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的辩护空间。我们不妨深入想一下:小张直接传播到网络空间里的,是那一部部具体的影片文件吗?严格来说,并不是。他传播的是一个“链接”,一串数字代码。用户点击这个链接后,并不能直接在线观看影片,而是需要先将其保存至自己的网盘,再进行解密、解压等一系列操作。这个行为链条,与直接将视频文件上传至公开平台供人点击即看,存在本质区别。
在法律上,这就引向了两个可能涉及的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前者惩罚的是传播淫秽物品本身,后者则规制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小张的行为,更接近于后者——发布了一个含有违法信息(淫秽物品)访问途径的链接。
点击量过万,就一定是“传播”吗?
小张案子里,一个让他压力巨大的数字是“点击量过万”。办案机关很容易将这个数字与“传播范围广、情节严重”划上等号。但根据我的办案经验,这个等号画得太急了。
平台显示的点击量,只能证明这个链接地址被请求访问了上万次。这上万次点击中,有多少人真正完成了保存、解密、解压并最终观看到影片的全过程?证据上往往是模糊的。就像我们之前办过的一些案子,有人散发印有二维码的小卡片,扫描后进入黄色网站。即便网站首页有大量影片缩略图,用户也需要进一步点击选择才能观看。这与点开一个视频文件直接播放的“传播”体验完全不同。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链接点击量”等同于“淫秽物品被传播的次数”。如果证据只能证明链接被大量点击,而无法清晰、直接地证明淫秽物品本身被大量传播、获取,那么以传播淫秽物品罪来追诉,在证据链上就可能存在缺口。这恰恰是辩护中可以着力探讨的薄弱环节。
取保后,两条可能的辩护路径
对于已经取保候审的小张来说,案件远未盖棺定论,这正是律师介入开展工作的关键时期。基于上述分析,在实践中通常有两条辩护路径可以努力。
第一条路径,是朝着不构成犯罪的方向去争取。核心论点就是围绕行为性质(传播链接而非物品)和证据瑕疵(点击量不等于传播量)展开,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论证本案更符合行政违法的特征,或者连行政违法都够不上,争取撤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特别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获利,主观恶性小,初犯且态度良好,这条路是存在可能性的。
第二条路径,是如果案件事实确凿,难以完全脱罪,则力求改变定性,争取更轻的处罚。我们的目标可以定为将罪名从“传播淫秽物品罪”变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后者在量刑上通常更轻。我们团队曾办过一个案件,当事人贩卖黄色网站网址,传播量和获利都不小。起初也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我们始终坚持其核心行为是“传播网址”这一信息网络违法行为。经过多轮沟通和辩护,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我们的部分意见,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起诉,当事人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处理结果。这个结果相比直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实刑,要好得多。
说回小张,他现在最需要的是冷静和专业指导。恐慌和回避解决不了问题。我的建议是,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就行为定性和证据问题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积极、理性地与办案机关沟通。很多像他这样的年轻人,因为一时糊涂触犯法律,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律也给予了悔过和改正的机会。通过专业的辩护,完全有可能争取到一个不影响其未来人生的处理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