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跨境电诈与偷越国边境罪辩护策略

2026/03/12 18:18:29 查看69次 来源:叶斌律师

半夜接到电话,那头的声音又急又怕。去年,一位杭州的女士找到我,说她弟弟在国外失联好几个月,最近才辗转得知,人被困在境外一个电诈园区里。人好不容易联系上了,但更麻烦的事在后头——他不仅是被骗的受害者,还可能因为“过去”的方式,牵涉到其他问题。这种跨境电诈和涉嫌偷越国边境交织的案件,我近些年接触了不少。很多家属第一反应是绝望,觉得人远在境外,事情又这么复杂,是不是只能认了?说实话,情况确实棘手,但绝非无路可走。

一、核心突破口:主观上是被迫还是自愿?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困惑的一点是:他明明是去找工作被骗的,怎么自己也成“罪犯”了?这里的关键,在于法律怎么看他的“主观意图”。

我办的案子里,有不少年轻人是怀揣淘金梦出去的,到了地方才发现是电诈窝点。想走?没那么容易。有人被没收护照,有人被暴力威胁。这时候,他参与电诈活动,很可能不是出于“我想骗钱”的故意,而是“我想保命”的被迫。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的第一个方向就是审查主观要素。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是被胁迫、拘禁甚至殴打才参与其中,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他曾偷偷发出的求救信息、身上留下的伤痕、甚至同乡的证言,都可能成为关键的证据,去主张其属于胁从犯,或者根本缺乏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当事人只在窝点里做做饭、修修电脑,根本没直接参与打电话诈骗,也没分到赃款。这时,我们可以重点论证,他的行为仅仅是提供后勤或技术服务,对诈骗的核心环节并不知情。这就像在一个工厂里打扫卫生,并不代表你知道车间里在生产违禁品。把主观故意这个基础打掉了,案件的定性就可能动摇。

二、程序之辩:境外证据的“合法性”关卡

即使有一些不利证据指向当事人,我们也不能轻易采信。跨境案件有一个天然的辩护屏障,那就是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这一点恰恰是很多办案初期的突破口。

根据我国法律,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想要在国内刑事诉讼中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公证、认证程序。但现实中,由于跨国协作的困难和时间紧迫,部分证据的取证流程可能存在瑕疵。比如,境外警方的一份询问笔录,如果没有完备的翻译和认证手续,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案子,办案机关出示了几份关键的电子数据,声称来自境外服务器。但当我们仔细审查证据移交记录时,发现其中一环的移交手续不清晰,证据链条存在断点。我们当即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这个问题非常专业,但往往能击中要害。证据是案件的基石,基石不稳,整个指控大厦就可能摇摇欲坠。

此外,管辖权有时也会成为一个争议点。犯罪行为的预备、实施、结果如果涉及不同地点,究竟该由哪里管辖?厘清这个问题,有时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诉讼环境。

三、关键防“重”:避免一个行为被罚两次

在跨境电诈案里,有一个很多人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都会忽略的辩护要点,那就是“禁止重复评价”。简单说,就是不能因为同一个行为,让当事人受到两次刑罚。

举个例子,当事人为了去境外参与电诈(假设其有故意),采取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那么,这个“偷越”行为,实际上是他实现诈骗目的的一个步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最终认定他构成诈骗罪,那么这个偷越行为通常会被诈骗犯罪所吸收,作为其情节的一部分来考量,而不是再单独定一个偷越国边境罪进行处罚。

这就好比,你不能因为一个人为了抢劫而闯了红灯,就既判他抢劫罪,又单独判他一个危险驾驶罪。辩护时,我们需要仔细审视起诉的罪名,是否存在这种将一个犯罪手段再次独立定罪的情况。如果存在,这就是一个强有力的辩点,能为当事人争取去掉一个罪名,实现罪轻辩护。

当然,每一起案件都是独特的。有的当事人可能确实是在完全不知情下被骗出境,之后也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那么其偷越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情节显著轻微,都需要结合具体证据来分析。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的单次偷越行为,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面对这类错综复杂的跨境案件,焦虑是正常的,但慌乱解决不了问题。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抽丝剥茧,从主观动机、证据链条、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寻找那一道可能的光。这个过程需要耐心,更需要专业。我们会全面审查所有通信、出入境、医疗记录,与办案机关进行专业沟通,利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每个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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