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轮奸认定的关键:一人既遂是否构成?

2026/03/13 11:32:43 查看13次 来源:叶斌律师

办案这些年,关于强奸和轮奸的咨询,总是带着一种特别的沉重感。我记得有一次,一位父亲从外省赶来,声音都在发颤,他问的问题很具体:“叶律师,如果两个人一起,但只有一个人得逞了,这算不算……轮奸?”

轮奸的认定,关键在于“共谋”

这个问题,我在执业中反复遇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困惑在于,他们把轮奸简单理解为了“两个人以上”的物理叠加。但实际上,法律上认定轮奸,核心要件是“共谋”。 可以这样理解,轮奸是强奸罪的一个法定加重情节。它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在于犯罪人之间那种“合伙作案”的主观恶性。所以,判断的核心不是看几个人“成功”了,而是看他们事前有没有商量,或者事中是不是形成了默契。 比如,如果两个人事先约好一起去侵害被害人,哪怕其中一人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得逞,但只要他们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轮奸的共犯。反过来,如果A完全不知道B在场,或者B是临时起意、A并不知情,那么即使两人都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也可能因为缺乏“共谋”而不构成轮奸,而是分别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一人既遂,另一人未遂,如何认定?

这恰恰是实务中最考验律师功底的地方。回到开头那个问题:两人共同作案,一人既遂,一人未遂,怎么算? 法律上对此有清晰的区分。如果能够证明两人存在“共谋”,那么整个行为就可能被评价为轮奸。在这种情况下,既遂的那个人,自然要对轮奸的既遂结果负责;而那个未遂的同伙,在轮奸这个共同犯罪中,属于“轮奸未遂”。虽然刑罚上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案件的性质依然是严重的轮奸案。 我们辩护的空间,往往就在于这个“共谋”能否被打破。比如,有没有证据表明其中一人是中途加入,且另一方并不知情或未予默认?有没有证据显示,所谓的“商量”只是单方面的想法,并未形成合意?如果能成功论证“共谋”不成立,那么案件的性质就可能从“轮奸”降格为两个单独的“强奸”行为,这对当事人的量刑会产生天壤之别。

刑事辩护的实战思路:从性质到情节

面对这类指控,我的辩护策略通常是层层递进的。 首要目标,永远是进行无罪辩护。如果行为本身是在各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比如涉及多人自愿的性关系,那可能涉及的是其他性质的违法,而非强奸,更谈不上轮奸。这是根本性的辩护方向。 如果强奸的事实难以否认,我们第二步就要全力狙击“轮奸”的指控。就像前面分析的,核心是攻击“共谋”要件。我们会仔细审查所有证据,包括通讯记录、在场人员的证言、行为的前后关联性等,寻找其中可能存在的缝隙。一旦“轮奸”的帽子被摘掉,刑期就从十年以上这个起点,大幅下降了。 如果前两步都走不通,“轮奸”的指控证据确凿,那么辩护就进入到第三阶段:罪轻辩护。这时,我们要为那个“未遂”的当事人,或者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较小的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认定。比如,强调其是受他人唆使、在犯罪中处于辅助地位、犯罪后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我们的目标很明确:在法定刑期内,尽一切可能把刑期降到最低。 说实话,每办一个这样的案子,心情都很复杂。法律的分析是冰冷的,但案件背后是一个个具体的人生。作为律师,我能做的,就是运用所有的专业和经验,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厘清责任,争取一个尽可能公平的结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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