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批捕后如何争取取保候审

2026/03/13 11:35:13 查看8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当事人家属在收到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心情会一下子跌到谷底。他们常常会问我,叶律师,人都被正式批捕了,是不是就彻底没希望了?是不是只能等着开庭判刑了?说实话,这种失落感我太理解了,但我想说的是,批捕绝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点,更不意味着当事人失去了所有争取自由的机会。今天,我就结合自己这些年办案的经验,跟大家聊聊批捕后一个非常重要但常被忽略的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

批捕后的“第二道门”:羁押必要性审查

批准逮捕,意味着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但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判断。案件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而在这个侦查羁押期内,法律其实还留了一扇“门”,那就是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简单说,就是向检察院提出:情况有变化,现在继续关押的必要性不大了,能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个程序听起来有点专业,但确实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不过,我必须坦诚地讲,这扇门虽然开着,但门槛不低。实践中,很多家属或律师去申请,常常会得到这样的回复:“案子刚批捕,没有新情况我们不会轻易变更。”或者“案子还在公安阶段,你找我们检察院没用。”这往往会让家属感到更加迷茫和无助。

打开这扇门,需要什么样的“钥匙”?

那么,是不是就完全没戏了呢?当然不是。我去年就曾通过这个程序,成功为一位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复盘这个案子,能打开这扇门,靠的并不是空洞的请求,而是两把实实在在的“钥匙”。

第一把钥匙,是案件事实本身出现了有利变化。那个案子当时批捕,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所得数额尚未查清。我们团队没有干等,而是主动出击,反复与办案机关沟通,表明当事人家庭愿意全力配合、积极退赃的态度。同时,我们督促并协助家属,在公安机关查清一笔,我们就立即退缴一笔。用行动证明了社会危险性的降低和弥补社会损害的态度,这为后续沟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把钥匙,是出现了新的、足以打动人的特殊情况。这位当事人家庭情况非常特殊,父母早逝,唯一的兄弟也在服刑,家中只剩下一位临近预产期的妻子,无人照料。我们收集了医院的所有产检报告、诊断证明,多次前往检察院,不是去“求情”,而是客观陈述这一现实困境:如果当事人继续羁押,其家庭将面临难以承受的风险。这属于“情况特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最终,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违法所得积极退缴,叠加家庭特殊困难的情况下,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当事人得以在妻子生产前回家。

没有“特殊情况”,路该怎么走?

听完上面这个案例,可能有的家属会想,我们家没有这么特殊的情况,是不是就没法申请了?这确实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绝大多数案件,可能都处于一种“可以变更,但没有新情况”的尴尬境地。

这时候,我们的工作重点就要转向“创造”或“发现”新的量刑情节。比如,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批捕时可能因为未能达成谅解。那么批捕后,全力去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拿到那份沉甸甸的《谅解书》,这就是一个强有力的新情况。又比如,在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批捕后积极筹措资金进行退赔,减少被害人的损失,这也是重要的悔罪表现。

我还记得一个诈骗案的当事人,起初在里面态度比较抵触,不认罪。检察院批捕后,家属非常着急。我们介入后,通过会见详细分析了证据,认为定罪的风险很大。于是我们建议当事人转变态度,深刻撰写悔过书,并指导家属全力退赃。后来,我们以“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发生根本转变,并已退清全部赃款”为由,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机会。所以,关键不在于有没有“特殊情况”,而在于批捕后,我们是否通过努力,让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降低了。

说到底,刑事案件走到批捕这一步,争取取保的难度确实增大了,但绝非毫无希望。它考验的不仅是律师对法律程序的理解,更是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为当事人寻找和创造有利条件的能力。它需要一套“组合拳”:扎实的法律分析、主动的沟通协商、务实的补救行动,以及对当事人及其家庭处境的真诚关怀。这条路走起来不容易,但作为律师,我们必须替当事人去尝试、去争取,因为不争取,就永远没有机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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