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执业这些年,我经手过不少涉及医保问题的案件。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的场景是,一位民营医院的负责人坐在我对面,反复问我同一个问题:“叶律师,病人是真的,治疗也是真的,药都吃到肚子里了,怎么就成了诈骗呢?”他的困惑,恰恰点出了医保领域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之间那条模糊却又致命的界限。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决定这条界限的关键——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不是所有的“错”,都叫“罪”
首先要理清一个基本概念。在医保领域,造成基金损失、骗取基金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三个层面的事。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像分解住院、串换药品这些行为,虽然违规,但通常面临的是罚款、暂停结算等行政处罚。这就像开车压实线,要扣分罚款,但还不至于坐牢。
然而,一旦行为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性质就彻底变了。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想要永久性地占有这笔钱,并且意图阻断一切被追回的可能。举个例子,如果一家医院因为管理混乱多报了费用,但医保局一来查,院方立刻认错、配合退款,这大概率是行政问题。但如果这家医院从一开始就伪造全套假病历,事后把钱转入个人账户挥霍或转移,根本没打算让国家追回,这就踩到了刑事犯罪的红线。
真实案例中的天壤之别
界限在哪里?我们通过对比来看。前几年,外省某市有个案子,当事人控制了一家医院,但他干的不是看病,而是组织“空转”诊疗——病人是假的,病历是编的,医疗服务根本没发生。几年时间,从医保基金里套出了数百万元。钱到手后,他用来购买豪宅、挥霍,甚至在监管部门检查前指使人销毁凭证。法院最终判了重刑。为什么?因为他每一个行为,从虚构事实到转移资产,都清晰地指向同一个目的:把这笔救命钱永久地变成自己的,不让国家追回。
再看另一个让人感慨的案子。北方某城市有位先生,因为家人住院时匆忙中错用了亲属的医保卡,后来为了病历连贯,又将错就错用了下去。几年后,这个行为被医保大数据筛查出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了。但检察官在审查时,紧紧抓住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调查发现,他家人和那位亲属参保类型相同,报销比例一样,国家并没有多支出基金。更重要的是,案发后,他没有逃避,第一时间退回了所有报销款,全力配合调查。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决定。两个都涉及“骗”字的案子,结局却有天壤之别。
辩护的关键:在“无意”与“恶意”之间划清界限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深知核心战场往往在于对行为人主观动机的辨析。面对动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起步就很高的指控,我们通常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寻找辩护空间。
第一,追踪资金流向。这是最直观的证据。如果查明套取的医保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购买医疗设备、维持医院日常运营,这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可能在于维持经营,虽然手段违规,但“非法占有”的意图较弱。反之,如果钱款大量流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去向不明,辩护难度就会大很多。
第二,还原诊疗真实性。这是许多涉民营医院案件的重要突破口。就像我开头提到的那位负责人,他的困惑有其道理。如果病人是真实的,治疗是真实发生的,药品也确实用在了患者身上,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全部医疗费用认定为“诈骗金额”。我们的辩护工作,常常需要借助专业的医疗评估,将合理的、真实发生的医疗成本从指控金额中剥离出去。只要存在真实的诊疗基础,就很难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完全虚构事实”。
第三,审视事后行为。这是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试金石。如果当事人在医保部门发现问题后,态度端正,积极整改,及时退还了款项,这恰恰能反证其不具备永久非法占有的恶意。法律要惩罚的,是那些企图彻底侵吞公共财产并抗拒返还的人,而不是那些愿意改正错误、挽回损失的人。事后积极退赔、配合调查,往往是阻断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或获得从宽处理的关键。
第四,关注行政程序前置。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辩护点。如果一个违规行为,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后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且相关文书中并未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基金,那么司法机关就应当格外审慎地启动刑事程序。刑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手段,不应跳过专业行政判断而直接适用。
办完这类案子,我时常感到心情复杂。医保基金是群众的“救命钱”,坚决打击恶意骗保行为,我举双手赞成。但另一方面,对于因管理疏漏、政策理解偏差或一时糊涂而卷入其中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准确区分违规与犯罪,避免“客观归罪”,同样关乎司法公正。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尽最大努力去辨析这种不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