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谈:虚开发票罪的单位犯罪与缓刑适用要点

2026/03/14 10:52:07 查看13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我办公室来了一位做农机生意的朋友。他一脸愁容地问我:“叶律师,我们公司为了申领国家补贴,从供货商那里低价进货后,让他们补开几张发票入账,这样会出问题吗?”这个问题让我想起去年经手的一个真实案例。

一、单位犯罪中“双罚制”的现实困境

在涉税案件中,很多企业主都存在一个误区:觉得公司账户被查,自己作为法人代表顶多承担点经济责任。但现实远比想象复杂。

我代理过一家从事农业机械销售的企业。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孙先生为申请国家农机补贴,采用“不开票低价采购+事后找供货商补开发票”的方式操作财务入账。这种看似“合理”的操作,在法律上却构成了虚开发票罪。

更关键的是,这类案件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不仅要对公司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案例中,公司被判处罚金三万元,法定代表人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

说实话,第一次看到判决书时我也有些意外。毕竟孙先生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还退缴了违法所得。但这恰恰说明,即便有从宽情节,只要构成犯罪,该承担的责任就无法逃避。

二、虚开发票罪的四个认定核心

办理这类案件时,我总结出几个关键判断标准:

  • 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本案中确实有设备买卖,但这是表面现象。

  • 是否形成了完整的“票货分离”闭环?低价采购后再找原供货商补开发票,就是典型模式。

  • 是否有明确的“开票费”支付记录?这往往是定罪的关键证据。

  • 双方是否存在合意?供货方明知没有实际交易仍配合开票,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这些要素环环相扣。就像齿轮组一样,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构成完整犯罪链条。但一旦形成闭环,后果往往难以挽回。

三、自首与退赃如何影响量刑

办案过程中,我经常遇到当事人问:“如果我现在去自首,还有机会争取缓刑吗?”我的回答是:有机会,但要把握好时机。

在那个农机公司的案例中,三位涉案人都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他们不仅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退还了所有违法所得。这些行为最终帮助他们获得了缓刑的机会。

但要注意,这些从宽情节必须满足严格条件。比如自首必须是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要在侦查阶段就表达悔罪态度;退赃必须是全额退缴且及时。

说到底,这类案件提醒我们:在经营活动中,任何看似“聪明”的财务操作都可能埋下隐患。与其事后补救,不如提前做好合规规划。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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