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企业犯罪所得没收的实务边界

2026/03/14 10:53:01 查看16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最近在整理案卷时,看到几份涉及企业犯罪所得追缴的判决书,感触颇深。这类案子,往往金额不小,牵涉面广,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除了定罪量刑,就是“钱怎么办”。公诉机关说要追缴上千万,企业主觉得天都要塌了,因为那里面可能包含了他们辛苦投入的成本,甚至是用犯罪所得再投资赚来的“干净钱”。到底哪些该追,哪些不该追?这背后不仅是冰冷的法条,更关系到一家企业的生死,甚至几十上百个员工的饭碗。

犯罪所得没收:不是惩罚,而是“把不该拿的拿回来”

首先要厘清一个根本问题:特别没收(也就是《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没收)到底是什么性质?很多当事人会误以为,这是另一种形式的罚款。但根据学界的通说和实务中的理解,对犯罪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准不当得利的衡平措施”。

这话听起来有点学术,我打个比方:就像有人用不正当手段从你这里拿走了钱,法律要做的,是帮你要回来,恢复原状。它主要目的不是惩罚这个人(惩罚是主刑和罚金的事),而是“剥夺不法获利”。所以,它的核心思路是“恢复”,而不是“加害”。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后面关于没收范围的各种争议。如果把它当成惩罚,那自然罚得越狠越好;但如果是为了恢复秩序,那就得算清楚,他到底“不当”地获得了多少利益。

计算违法所得:成本扣不扣?关键看性质

这就引出了最实际的第一个问题:算“违法所得”时,投入的成本要不要扣?比如,一个建筑公司负责人,为了中标一个几千万的工程,行贿了一笔钱。最后工程做完了,有收入,也有合理的建设成本。追缴时,是按合同总收入算,还是扣掉成本后的利润算?

实践中,不同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尺度确实存在差异。有的观点主张“总额原则”,认为成本一概不能扣,尤其是行贿这种犯罪成本,扣了就等于变相鼓励犯罪。但越来越多的观点,包括我经手的一些案件所体现的司法倾向,支持“净利原则”。

道理还是回到没收的性质上。既然是“剥夺不当得利”,那么没收的就应该是他“多出来”的那部分利益,而不是把他自己原本合法的投入也一并没收。否则,就超出了“恢复”的范畴,带有了惩罚色彩。当然,这里有个关键例外:如果投入的成本本身,就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并且其性质与违禁品相当(比如专门用于走私的改装车辆、用于伪造货币的专用设备),那么这部分成本本身就可以单独没收,自然也就不存在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的问题。简单说,合法的生产经营成本,原则上该扣;本身就是犯罪工具或与犯罪工具性质相当的成本,不该扣。

“钱生钱”的部分:合法经营收益能否保住?

更复杂也更具现实意义的是第二个问题:如果当事人把犯罪得来的钱,不是挥霍掉,而是投入企业进行合法经营,并且产生了巨大的收益,这部分收益要不要没收?比如,很多年前有个轰动一时的案子,嫌疑人用抢劫来的启动资金做房地产,十几年后资产滚到了上亿。这上亿资产都要追缴吗?

从法律原理和现实效果出发,我的观点是:犯罪所得本身应当追缴,但用该笔资金进行合法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不宜一概没收。为什么?第一,这部分收益的来源,已经加入了新的、合法的生产要素,比如企业家的经营管理、员工的劳动、市场风险承担等,它不再是单纯犯罪所得的“孽息”,而是独立创造的新价值。第二,从社会效果看,如果连合法经营的收益也要没收,无异于宣告这家企业“死刑”,会波及大量无辜的员工和上下游产业,也不利于经济的稳定。法律的目的在于矫正和预防,而非毁灭。当事人用犯罪所得进行投资经营,固然源头不正,但经营行为本身创造了社会财富和就业,与单纯挥霍相比,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在实务中,辩护律师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厘清“原始犯罪本金”与“后续经营增值”之间的界限,为当事人保住那些靠合法劳动和风险承担换来的财产。

钱已转给第三方:还能不能追回来?

最后一个常见难题是横向流转。犯罪所得的钱,如果已经被当事人用于消费、还债或者打赏给了网络主播,流到了第三方手里,还能不能追缴?这就涉及到“第三人没收”问题。最近几年,关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中,巨额资金被打赏给直播平台和主播,能否向平台和主播追缴的争议特别多。

处理这类问题,实务中需要一个精细的“分类讨论”框架。首先,要判断第三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平台或主播完全不知道打赏的钱是赃款,并且提供了正常的直播服务作为对价,那么他们可能构成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想要追回难度极大。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反之,如果他们明知是赃款还接受,或者支付的对价明显不合理(比如打赏额远超正常服务价值),那么追缴的可能性就很大。

其次,要区分赃款是“占有委托物”还是“占有脱离物”。简单说,像诈骗、职务侵占得来的钱,原主人是“基于错误意思”交出去的,这属于占有委托物,第三方在符合条件时可能善意取得。而像盗窃、抢劫直接抢来的钱,是“违背原主人意志”的占有脱离物,法律对原主人的保护更强,第三方即使不知情,被追缴的风险也更高。在直播打赏这类新型案件中,法院会仔细审查平台、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单纯赠与,还是消费服务,这对判断是否构成“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取得至关重要。

说到底,企业犯罪所得的没收问题,是在国家追赃、被害人挽回损失、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以及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找一个艰难的平衡点。作为律师,我们的价值就是运用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在这个复杂的格局中,为当事人厘清边界,争取一个既符合法理、也兼顾情理的公平结果。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在定义着法治的精度和温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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