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出口中的骗税共犯风险

2026/03/14 10:55:05 查看7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一位做外贸的朋友来咨询,他代理了一笔出口业务,手续都是委托方提供的,他按流程走了报关退税,现在委托方因为骗税被抓了,他担心自己会不会受牵连。说实话,这种案子我办过不少,很多代理出口公司的负责人,一开始都觉得自己只是“跑跑腿、盖盖章”,直到收到传票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天,我就结合一个真实的案例,聊聊代理出口中那些容易被忽视的刑事风险。

“三不见”交易,往往是骗税的开始

我经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家代理出口公司的负责人。他的公司长期为一家生产型企业代理服装出口。合作模式听起来很“顺畅”:生产方把货“卖”给他的公司,他的公司再“出口”给境外一家公司,形成一个闭环。他只需要提供盖好章的空白报关单、核销单,后续所有报关、制单都由委托方一手包办,他“不见商品、不见货主、不见外商”,坐收每美元几分钱的手续费。这生意做了几年,直到税务和公安找上门,他才知道,所谓的出口货物根本不存在,委托方是用其他公司的货“配单”,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了国家巨额退税款。最终,这位负责人因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他觉得很冤,反复说:“我只是代理,货是真是假我怎么知道?”

法律如何认定你的“明知”?

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明知”的认定。法庭上,公诉人不会读心术,法官如何判断一个代理人是否“明知”委托方在骗税呢?他们看的是行为是否符合常理。就像上面那个案例,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作为一名从事外贸行业多年的从业者,在明知委托方与其指定的境外买家是同一实际控制人,交易实质是“自卖自买”的情况下,仍然违反最基本的行业惯例,在“三不见”的前提下提供全套出口手续,并且不审核任何单据的真实性。这种明显违背正常商业逻辑和审慎义务的操作模式,本身就足以推定你主观上对骗税行为存在放任甚至配合的故意。法律上,这被称为“推定明知”。你不是不知道,而是“应当知道”却选择不去知道。用老百姓的话说,这种“闭着眼睛盖章”的做法,很难不被认为是心照不宣的配合。

从犯,不等于不犯罪

很多陷入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会强调:“主意不是我出的,假单证不是我做的,骗税的钱我也没拿大头,我只是个帮忙的。”这个说法,在刑法上确实对应着“从犯”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辅助作用,比如仅仅提供资质、手续、帮助走账的,通常会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要点。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从犯,也是犯。它改变不了行为构成犯罪的性质,只是影响量刑的轻重。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虽然认定当事人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但依然判处了实刑。这意味着,即便你只是链条中的一环,也需要为整个骗税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那种“我只是代理,出了事找委托方”的侥幸心理,在刑事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所以,做外贸代理的朋友们,合规这根弦一定要绷紧。赚取合理的代理费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必须履行基本的审核义务。见到“三不见”业务、发现“自卖自买”的闭环交易,心里就要亮起红灯。核实货物真实性、交易背景,保留完整的审核记录,这些不仅是商业习惯,更是保护自己远离刑事风险的防火墙。一旦卷入,即便作为从犯获得从轻判决,职业生涯和个人家庭所付出的代价,也远非那点手续费可以弥补。真正的便捷,永远建立在安全合规的轨道之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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