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去外省某市出了一趟差。不是去旅游,是接手了一个刚一审判决完的开设赌场案。当事人家属找到我时,情绪很低落,因为一审认定当事人是主犯,判了实刑。我拿到判决书,仔细看了几遍,发现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判决书里白纸黑字写着,当事人的行为就是“拉人头”、拿佣金。但一审法院却认为他在赌博活动中起了关键作用,直接给扣上了主犯的帽子。说实话,看完卷宗,我心里反倒有点底了。因为在我的经验里,这种单纯的“拉人头”行为,在全国大多数法院的判决实践中,都是往从犯去认定的。这个案子,辩护的空间其实不小。
一个从犯被认定为主犯的二审案件
我记得那天和二审法官面对面沟通。法官很耐心,我们聊了将近一个小时。我把卷宗里的行为事实,一桩桩、一件件地又捋了一遍。重点就是,我们的当事人张先生,他做的事情非常单一:就是通过自己的社交圈,发展了若干下级代理或会员,然后从他们产生的赌资流水里按比例抽成。他不懂技术,不参与网站的开发维护;他制定不了赌博规则,也绝对接触不到核心的赌资池子。他的角色,更像是一个“销售专员”,或者说是一个“推广员”。我拿着《网络赌博十年报告》里的数据趋势,结合我们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跟法官反复沟通一个观点:这种纯粹的“拉人头”模式,其行为性质、主观恶性以及对整个犯罪活动的支配力,和真正的主犯有天壤之别。法官在听,也在思考。当然,我也知道,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做出改变,从来都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上会讨论,需要更充分的理由。但这个沟通,至少把我们的核心辩护观点,清晰地传递了过去。
拉人头行为,为什么是典型的从犯
为什么我这么坚持“拉人头”应该认定为从犯?这不仅仅是凭感觉。从法律上讲,主犯和从犯的区分,核心在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组织、领导、策划,还是辅助、次要的实施?像张先生这样的角色,他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和辅助性。他是在别人搭建好的赌博平台上,利用现成的规则,从事一个环节的推广工作。他的犯罪意图和获利方式,都依赖于上家的平台而存在。再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这就更明显了。网站的开发者、规则的制定者、赌资的控制和分配者,这些人才是整个犯罪网络的“大脑”和“心脏”,他们决定了这个赌场能开多大、开多久,能吸走多少资金。而一个下线的推广人员,他的危害范围相对有限,对整个犯罪机器的运作并不起到决定性的控制作用。把他和真正的主犯等同量刑,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是值得商榷的。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不理解,觉得“我也参与了,我也赚钱了,不就是主犯吗?”其实,法律上的“主犯”认定,远比这要复杂和严格。
辩护,从捋清“行为类型”开始
所以,回到我们最初的话题,也为所有面临类似处境的朋友提个醒:为开设赌场罪辩护,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必须像做解剖一样,把自己的“行为类型”彻底厘清。你究竟是技术开发?是资金结算?是代理管理?还是单纯的“拉人头”推广?不同类型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权重完全不同。只有先把这个“身份”定准了,确定了你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真实坐标,后续关于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其他量刑情节的辩护,才有了扎实的基石。否则,如果基础的角色定位就是模糊甚至错误的,就像盖房子地基没打正,后面再好的材料也难盖出稳固的房子。这个案子最终能否改判,还需要等待法院的合议结果。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个辩护思路本身是清晰的:基于事实,紧扣法律,厘清行为本质,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