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草"变"踩雷"?法院:虚假宣传需担责!

2026/03/15 11:19:23 查看8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洪淳淳 陈雨

 

  “绝版海景房”看不见海?“地铁零距离神盘”买房后距离地铁3公里?这些痛彻心扉的“踩雷”经历都与“种草”宣传有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A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向其潜在客户发送了一条“种草笔记”,内容包含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实景图、户型效果图等,并配有“某区唯一城市别墅”“全厦门最高端别墅区”“厦门最高利用空间”等文字内容。


  后A房地产公司被举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为,A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案涉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其作出行政处罚。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A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员工发布“种草笔记”属于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且该“种草笔记”不属于商业宣传,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1.置业顾问发送“种草笔记”属于职务行为


  “种草笔记”的素材系A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制作,指向的在售楼盘所有者和受益者均为A房地产公司,并且置业顾问发送“种草笔记”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宣传案涉房地产项目。综上,可推断A房地产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种草笔记”的存在,并允许置业顾问向购房对象发送,故置业顾问发布“种草笔记”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2.“种草笔记”属于商业宣传


  置业顾问以微信为媒体,采用“点对点”方式向购房对象发送“种草笔记”,虽然可见范围相比不特定公众较窄、形式上有别于传统的广告宣传,但究其目的仍是为了促进交易,故“种草笔记”属于商业宣传。


  3.“全厦门最高端别墅区”等“最高级”表述构成虚假宣传


  A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对“种草笔记”中绝对化表述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证实,前述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容易欺骗、误导购房对象,是借“种草”之名,行虚假宣传之实。


  综上,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A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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