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关键

2026/03/15 12:35:00 查看18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最近,一位当事人的家属找到我们,他的家人因为涉及一个资金盘项目被刑事拘留了,家属非常焦虑,反复强调当事人在那个圈子里“级别很高”,担心这会让情况变得无法挽回。说实话,每次听到这种说法,我心里都会咯噔一下。因为很多人,包括一些涉案者自己,都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以为只要在传销组织里“级别高”、“下线多”,就铁定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我想结合最近接触的几个案子,和大家聊聊这个罪名的认定,到底关键在哪里。

误区一:“级别高”不等于“组织领导者”

很多陷入传销活动的人,包括一些被称作“团长”、“团队长”的朋友,往往是因为认识上走进了死胡同。他们看到自己的账号级别从V1升到了V5,底下发展了数十人,就本能地感到恐慌,觉得这下完了,肯定要被当成“头目”处理了。这种压力我完全理解,但我们必须回到法律本身来看。

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的对象,是那些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或者是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简单说,不是你被动地因为投入资金多而“被升级”了,就自动成了组织领导者。关键在于你是否“主动”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比如,你是否主动召集人员开会、讲课,是否积极策划推广模式,是否对组织的运转有实质的管理和控制。如果仅仅是被动参与,甚至自己也是深陷其中的投资者,那么你的身份就更接近于“参与者”而非“组织者”。这个身份的区分,是辩护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突破口。

误区二:有“返利”和“拉人头”就一定是犯罪?

公安机关在侦查这类案件时,手里最直接的证据往往是资金流水和返利记录。看到你账户里不断有钱进进出出,发展了下线还有提成,很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你构成了犯罪。但这里有一个核心要件经常被忽视,那就是“骗取财物”。

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此骗取财物。换句话说,整个模式必须具有“骗”的性质。然而在现实中,有大量的参与者,他们自己也是被上层描绘的“高回报”蓝图所欺骗,他们投入巨资,发展亲友,内心深处是相信这个项目能赚钱的,他们自己同样是受害者。对于这部分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是存疑的。他们拉人头的目的,可能只是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或是赚取承诺中的收益,而非纯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能否准确界定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另一个关键。

破局点:沟通、会见与坚决的辩护

当家人被刑拘后,家属最常见的两种错误反应是:第一,病急乱投医,盲目去找所谓“关系”,结果往往是人财两空;第二,在恐慌之下,试图通过“退赔”来息事宁人,但这有时反而会坐实一些不当认识。正确的路径,必须回归法律本身。

第一步永远是尽快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会见。会见的目的不仅仅是传递家属的关心,更重要的是向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解释清楚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可能只是参与。很多当事人在封闭的环境下,经不住压力,可能会做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律师的早期介入,能帮助他稳定情绪,依法应对。我们之前处理过一个外省某市的案子,当事人在批捕前犹豫是否委托我们,结果错过了黄金救援期,批捕后才又找到我们,虽然通过后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推动了案件进展,但难度无疑增大了许多。

第二步,是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理性的沟通。很多经办民警也明白,这类案件里鱼龙混杂,有组织者,也有大量被裹挟的普通投资人。律师需要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从当事人所处的层级、实际发挥的作用、主观认知程度、资金流向等多个角度,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论证,当事人不符合“组织领导者”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羁押的必要。我们有不少案件,正是在侦查阶段通过扎实的沟通和论证,最终取得了撤案或取保候审的结果。

说到底,法律把你带进去,你也要依靠法律走出来。这其中的关键,在于把事实讲清楚,把法律辩明白。该自己承担的责任不回避,但不该背的锅,也绝不能因为害怕或误导而轻易认下。面对复杂的传销案件,剥开“团队长”、“高层级”这些表象,去审视当事人在整个链条中的真实位置和作用,往往是找到生机的起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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