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份再审判决时,我内心有些感慨。一个十六年前的旧案,当事人从被判有罪到最终改判无罪,这条路走了太久。这个案子看似复杂,涉及资产转让、租金收取、伪造收条,但判决的核心只围绕一个问题:当事人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而这,恰恰是很多合同诈骗案件辩护的胜负手。
为什么这个案子最初会被判有罪?
我们先把时间拉回当年。四川某市的一家商场经营不善,由当地相关部门组织转让。当事人叶某伟的公司中标,签了协议,也支付了一笔不小的首付款。问题出在后续。他想要收取商场租户的租金来支付后续转让款,但这需要商场方面的正式授权。授权过程并不顺利,为了尽快拿到租金,他伪造了一张显示已付清全部转让款的收条,租户看到这张假收条后,便把剩余租金支付给了他。
从表面证据看,伪造凭证、收取钱财,这些行为很容易被办案机关视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一审、二审法院可能正是基于这些直观的、单一的行为片段,认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这其实反映了一个实践中常见的误区:过于关注某个欺骗行为本身,而忽视了行为发生的整体商业背景和当事人的真实履约意愿。
改判无罪的关键:穿透行为看目的
那么,省高院再审时看到了什么不一样的东西?判决书说得很清楚: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要结合背景法律关系,看有没有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和实际履约行为。
这个案子里存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合同。第一个是《资产转让协议》。当事人支付了部分款项,这是实实在在的履约行为。他后续想收租金,目的也是为了筹钱继续履行这个转让合同,这符合商业常理。他和转让方之间关于“谁有权收租金”的争议,本质是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第二个是《房屋租赁协议》。他签转让协议后,曾被引荐给租户,告知未来由他收租,后来也拿到了商场内部协调小组出具的《委托书》。这说明他收租并非完全“空手套白狼”,有一定的事实基础。虽然他用假收条取得了租户信任,但租户签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也实际占用了商铺,并没有遭受财产损失。
把这两个合同串起来看,他的行为主线是清晰的:想办法履行资产转让合同。伪造收条是这个主线上的一个不当手段,但目的是为了推动交易完成,而不是为了把别人的钱据为己有后逃之夭夭。再审法院正是穿透了单个的欺骗行为,看到了完整的商业逻辑和履约意愿,才得出了无罪的结论。
给类似案件的启示:商业风险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这个案例对处理类似的刑民交叉案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中,合同履行出现波折、当事人采用一些不当甚至欺诈性的手段来促成交易,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使用了欺骗手段的违约行为,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核心的区别就在于“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还是为了解决经营困难、为了最终履行合同?前者是犯罪,后者更可能是不诚信的民事违约或纠纷。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之一,就是在司法机关可能只看到“欺诈”表象时,帮助法庭看到全貌,厘清当事人行为的真实目的和背景。这需要极其细致的证据梳理和对商业逻辑的理解。
说回这个案子,十六年等待一个公正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太过漫长。但它也清晰地划定了一条界限:刑法应该审慎介入经济纠纷,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经得起逻辑和事实的整体检验。这对于每一个身处复杂商业纠纷中的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份重要的保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