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刑事律师这么多年,我经手的医疗系统案件不算少。前两年办过一个案子,印象特别深。某医院的科室主任,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最终法院判了一年三个月。这个结果出来时,家属几乎不敢相信,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个人受贿这个数额,刑期起步就在十年以上。从十年到一年三个月,这中间的鸿沟是如何跨越的?关键就在于对当事人特殊身份的深度挖掘,以及辩护方向的精准把握。
身份的双重性:是医生,更是“单位”的关键一环
在当前的医疗反腐背景下,很多医院工作人员,特别是科室主任这样的角色,处境很特殊。轻而言之,他们是一名医生,救死扶伤;重而言之,他们手握科室的行政管理权和业务决策权,是不折不扣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双重身份,既是风险所在,也恰恰是辩护中可以着力辨析的空间。 我们面对的往往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事实。很多情况下,款项的往来、利益的输送,其性质认定存在巨大的讨论余地。比如,科室主任一个人收了钱,自己全拿了,并为供应商谋取了好处,这构成个人受贿比较明确。但现实往往更复杂。我见过不少案子,款项进入科室后,并非主任一人独享。他可能会告知科室的副主任、骨干医生,甚至护士长,并在内部形成一个或明或暗的“分配”机制。虽然作为负责人他拿的可能是大头,但这个行为模式一旦成立,案件的性质就可能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从“个人”到“单位”:钱款分配是认定的核心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朋友会问:这有什么区别?区别大了。我国刑法对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全是两个层级。个人受贿,只要数额在几万元以上,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数额巨大的,刑期十年以上。而单位受贿,追诉门槛更高,通常要达到数十万元以上,且量刑上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远比同等数额的个人受贿要轻得多。 我前面提到的那个判了一年三个月的案子,核心辩护点就在于此。我们通过仔细梳理案卷材料、反复核实相关人员证言,发现那笔数百万元的款项,虽然由科室主任经手,但其用途和去向,并非他个人独占。他向科室的其他副主任、主要骨干医生甚至部分护士进行了告知,并将其中相当一部分钱款,以各种名义在科室内部进行了分配。尽管他个人所得仍然最多,但这个“分配”行为,使得该行为更符合“为单位谋取利益,由单位非法收受财物”的单位受贿罪特征。
辩护的关键:用证据与判例搭建桥梁
当然,想把辩护方向从个人受贿转向单位受贿,绝不是动动嘴皮子那么简单。这需要扎实的证据工作和专业的法律论证。第一关就是证据关。这类案件中的经济利益往来,为了隐蔽,很多时候用的是现金,查证难度大。一旦案发,出于自保心理,其他参与分配的同事很可能选择沉默甚至否认。这时,就需要律师通过细致的阅卷、有策略的询问,去发现和固定能够证明“集体知悉”和“利益分配”的线索与证据。有时,甚至需要申请关键证人出庭,通过对质来还原事实。 第二关是法律适用关。除了讲法理,更要看“先例”。我们会进行大量的案例检索,寻找全国各地法院,尤其是本省、本市法院,对于类似身份、类似情节的医院科室受贿案件,是如何认定的。如果能找到一批最终被认定为“单位受贿”并得以轻判的生效判决,把它们系统性地整理出来提交给法庭,其说服力是非常强的。法官在裁判时,会非常重视类似案件的判决尺度,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同案同判”原则。 总而言之,在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辩护中,死磕“没拿钱”或“数额不对”有时并非最优解。深入剖析当事人职务行为的单位属性,审查利益流动的整体性与集体性,往往能开辟出新的辩护维度。即便在反腐高压的态势下,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合理的定性,仍然是专业刑事律师的价值所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