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性侵罪中“自愿”为何有时不算数?

2026/03/17 10:14:14 查看13次 来源:叶斌律师

这些年办了不少性侵类案件,我时常遇到家属充满困惑地询问同一个问题:叶律师,孩子明明是“自愿”的,甚至是他自己跑去找对方的,为什么还会被抓,还被定成犯罪? 很多家属一听“自愿”两个字,心里就放松了大半警惕,觉得这顶多是个道德问题。但恰恰是这种想法,让很多人一脚踏入了法律的红线,还不自知。今天,我想和大家聊的,就是一个特殊但极具典型性的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它专治那些自以为找到法律漏洞的人。

不是所有年龄段的“自愿”都有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一个基本框架。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中,法律根据年龄划出了截然不同的界限。 第一种情况,是针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是法律划出的绝对红线。无论孩子表现出何种态度,只要发生了性关系或猥亵行为,行为人就可能构成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这里的“自愿”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甚至不需要讨论。所以,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 但今天真正想和大家深入探讨的,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灰色地带”: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孩子。这也是我们开头提到的那个特殊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最核心的适用范围。

14到16岁:当“自愿”遇上“依赖”

为什么这个年龄段如此特殊?因为处于这个年纪的孩子,身心都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期。他们开始对世界、对情感、对性有了自己的懵懂认知,但这种认知远未成熟,更谈不上独立。 这就给了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可乘之机。比如孩子的老师、养父母、监护人、或者长期负责照顾的护士、护工。他们手里握着的,可能不仅仅是知识或关爱,更是孩子赖以生存或发展的“资源”。可能是更好的生活条件,可能是升学的关键帮助,也可能是孩子渴望的认可和安全感。 我见过一些案子,照顾者会利用这种不对等的地位,对孩子施加一种无形的压力。话不一定说得那么直白,但意思很明白:“如果你不听话,可能就没法继续住在这里了”,“如果你不答应,我可能就没法再辅导你了”。对于心智尚不成熟、对生活有着深切依赖的孩子来说,这种压力是巨大的。最后发生关系,看起来似乎是孩子“愿意”的,但这种“愿意”,是建立在恐惧、依赖和不对等权力关系之上的扭曲产物。 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入罪,保护的不是一个抽象的法益,而是这个年龄段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是确保他们在寻求帮助和依赖时,不会被自己信任的人伤害和利用。它惩罚的,正是这种滥用特殊身份和信任地位的行为。

越过16岁:法律认定的分水岭

那么,满了16岁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情况又如何呢?在司法实践中,这通常是一个关键的分水岭。 法律上,年满16周岁的公民,就被认为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民事层面,其认知和判断能力也被推定为更为成熟。因此,如果一名16至18岁的青少年,在与对方不存在监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关系的情况下,基于自身意愿发生关系,那么要认定为刑事犯罪,门槛就高得多,实践中也极为罕见。 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涉及“自愿”与“非自愿”的争论中,两个核心要素决定了案件的走向:第一,是事发时孩子的准确年龄,差一天都可能天差地别;第二,是另一方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照护职责”身份。 如果家属遇到类似情况,先别慌,也别急着和家人争吵或下结论。冷静下来,首先弄清楚这两个关键信息。年龄要以出生证明或户口本为准。身份则需要梳理双方真实的关系:是单纯的师生,还是有抚养事实?是短期的辅导,还是长期的共同生活? 把这些基础事实理清,我们才能拨开“自愿”的表象,看清法律关系的本质,找到有效的应对之策。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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