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团队:销假案件中,假冒与销售如何区分?律师看重三个细节

2026/03/17 10:17:47 查看24次 来源:叶斌律师

昨天团队内部讨论案子时,我们又聊到一个老话题。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初次咨询时,往往很困惑:“叶律师,我们不就是卖了些假货吗,怎么警方一会儿说是假冒注册商标,一会儿又说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不都是一回事吗?” 说实话,这个问题我们团队内部也经常讨论。在杭州办理了这么多年的刑事案件,我发现销假类案件里,罪名的认定常常就藏在那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里。定性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期。

为什么细节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我常常见到这样的场景。当事人坐在对面,焦急地询问大概会判多久,但却对自己生意的具体运作模式语焉不详。是别人给样版他照着生产,还是他直接进货来卖?货款是怎么结算的?这些在生意人看来司空见惯的流程,在法律上,可能就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刑法上,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虽然都侵害了商标权利,但打击的环节和侧重点不同。前者惩罚的是“造假”行为,后者惩罚的是“售假”行为。这就好比一个造假作坊的老板,和一个只是从他那里批发货来卖的店主,在法律评价上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个区别的起点,往往就藏在三个细节里:原材料是谁提供的?产品是谁订购的?货款是如何结算的?

弄清楚了这几个问题,案件的初步轮廓才会清晰。但这只是第一步,更深的区别还在后面。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既遂标准与量刑的深层逻辑

刚才提到的那些决定定性的细节,核心就指向一个根本区别:行为的既遂标准不同。这个专业术语听起来有点拗口,我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假设一个作坊生产了一批带假冒商标的包包。如果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从这批包生产完成、贴上假标的那一刻起,犯罪就已经既遂了,不管有没有卖出去。而如果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必须等到这批包实际销售出去、完成交易,才构成既遂。

这个“既遂”时间点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巨大。它直接关系到现场查获的货物如何计价,进而影响量刑档次。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现场查获的待销售货品,其价值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达到一笔不小的数目(比如司法解释中的一个较高门槛),即使没卖,也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达到升格量刑的数额标准,通常指的是已经实际销售出去的金额,或者明确标价待销售的金额,这里的计算方式和门槛又是另一套逻辑。

你看,一个聚焦于“生产制造”环节,一个聚焦于“流通销售”环节。定性不同,办案机关侦查取证的方向、指控的核心事实,乃至最终法官量刑的尺度,都会随之改变。很多辩护的突破口,恰恰就从这里开始。

面对此类案件,律师与当事人应关注什么?

说到这里,可能有家属会问:叶律师,这些区别听起来很专业,我们当事人该怎么应对呢?

我的经验是,从案件一开始就要有意识地梳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当律师介入后,我们会像侦探一样,仔细复盘整个业务流程。当事人的角色究竟是生产者、委托加工者,还是单纯的销售者?有没有证据能证明货物来源、上下游关系?结算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是否与某一方的说法吻合?这些细节材料,往往是辩护时厘清罪名、争取罪轻甚至不起诉的关键依据。

比如,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犯。但我们通过细致核对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他仅仅是根据上家的明确指令和要求进行生产,原材料和商标标识均由上家提供,产品也全部交由上家销售。最终,我们成功地将辩护方向引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更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帮助犯特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法律的长河奔流不息,每一条支流都有其独特的轨迹。销假类案件中的罪名之辨,正是这条轨迹上一个重要的岔路口。作为律师,我们的责任就是凭借专业和经验,结合每一个案件的细微末节,为当事人找到最公允、最恰当的那条路径。面对复杂情况,保持清醒的头脑,与专业的律师一起细致梳理,永远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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