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当事人或家属打来电话,一开口就是困惑:“叶律师,他们是夫妻啊,这也能算强奸吗?”这种误解非常普遍,认为只要一纸结婚证,夫妻之间的一切性行为就自动获得了法律上的“豁免权”。从业十八年来,我接触过不少涉及婚内性暴力的咨询,今天就想结合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跟大家聊聊这个看似矛盾,实则法理清晰的问题。
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特殊性
我们先要理解法律在处理一般婚内性关系时的基本逻辑。从社会伦理和婚姻的本质出发,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意味着对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作出了概括性的承诺。这种承诺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是持续有效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正常夫妻生活中的强迫行为,通常不轻易以强奸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这并非纵容暴力,而是法律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认为此时丈夫的强制行为,与针对陌生女性的强奸在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犯性上存在区别。可以把它理解为,在正常婚姻的框架内,法律设置了一个很高的入罪门槛。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的重大变化
但凡事都有例外,这个“门槛”并非不可逾越。关键的分水岭,就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进入了“非正常存续期间”。什么叫非正常存续?最典型的情况,就是离婚诉讼期间。当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尤其是法院已经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虽然法律上离婚判决还未最终生效,但双方维持婚姻的主观意愿和客观事实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动摇。这时候,法律就不能再推定妻子对性行为依然持有同意的承诺。说得更直白一些,此时的夫妻关系,已经处在一个“准解除”的脆弱状态。
我举个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里刊登过一个指导案例,上海的王某明案。王某明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对离婚本身都没有异议。就在判决书尚未生效的这几天,王某明回到原住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了关系。这个案子,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明构成强奸罪,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法院的核心观点就是:在离婚诉讼这一特殊时期,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丈夫若使用暴力强行发生关系,就完全符合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几点建议
说了这么多,归结到一点:法律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项权利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被完全剥夺。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我有几个很实在的建议。第一,如果婚姻已经破裂,处于分居或离婚诉讼阶段,双方都应保持清晰的界限,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冲突,更不要试图以“夫妻名义”为由实施强迫行为。第二,如果不幸遭遇了婚内性暴力,特别是在离婚过程中,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比如医院的伤情诊断、报警回执、录音录像等。第三,如果家人因类似情况被刑事立案,不要简单以“我们是夫妻”为由进行辩解,这无法直接脱罪。重点应在于厘清案件发生时双方婚姻的真实状态,以及行为的具体手段和情节,这就需要专业律师及时介入,分析案件是处于“婚姻正常存续期”还是“非正常存续期”,从而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婚姻是情感的契约,而不是暴力的护身符。法律在尊重婚姻伦理的同时,也坚决划定了行为的底线。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助大家更清晰地认识这其中的界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