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战辩护思路

2026/03/18 12:31:04 查看7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最近有个数据,让我这个做了十八年刑辩的老律师也琢磨了很久。全国法院的刑事案件总量在下降,但有一个罪名的案子,却逆势涨了接近三分之一。这个罪名,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据背后,是一个个具体的企业和当事人。这个罪法定刑很重,最高可以到无期。所以一旦涉罪,当事人和家属的压力、焦虑,我是见过的。但我也看到,很多律师同行,甚至一些当事人,对这个罪的理解还停留在表面,觉得就是“发票开错了”。实际上,里面的门道,深得很。

虚开专票罪,关键往往不在发票本身

很多刚接触这类案子的朋友,包括一些律师,容易把目光死死盯在那几张发票上。反复研究开票单位、受票单位、金额。这当然重要,但方向可能偏了。

我办过不少这类案子,发现核心的战场,往往不在“票”上,而在“人”的心里。法律上叫“主观故意”。说白了,就是要证明当事人是不是明明知道交易是假的,还故意去开这个发票,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的税款。

但现实中的生意场,比法律条文复杂一百倍。挂靠经营、中介撮合、第三方代付……各种操作都有。很多时候,财务混乱、管理不善,导致票、货、款对不上,当事人自己都是一头雾水。这时,他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错?性质天差地别。辩护的第一要务,就是把这个真实的状态,从一堆混乱的证据里剥离出来,呈现给办案机关看。这活儿,就像解九连环,得耐心,更得懂行。

主观故意的认定,是辩护的“必争之地”

刚才说,关键在于区分故意和过失。那具体怎么操作呢?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化身“侦探”,去重建当时的交易场景。

我常跟团队说,办税案,不能光看刑法,还得懂点税法的逻辑。稽查人员怎么看问题,我们心里得有数。他们讲究“四流合一”,也就是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要一致。一旦不一致,就可能被认定为“异常”,进而推定你有虚开的故意。

但商业实践是活的。比如,电商买卖,货从仓库直发消费者,发票却由平台公司开,这算不算“虚开”?又比如,集团内部调货,为了结算方便先开了票,这又怎么定性?辩护律师的价值就在这里:用证据和专业知识,去解释这种“不一致”的商业合理性。我们要仔细梳理每笔资金的来龙去脉,核对每一份合同与物流单据的细节,找到能证明当事人是基于真实交易、正常商业目的而行事的证据。把这些链条补上,或是指出指控链条的断裂处,那份“主观故意”的认定,自然就动摇了。

在罪名认定上,有时“转化”比“硬扛”更有效

当证据确实难以完全否定“虚开”行为时,高明的辩护策略,往往不是硬碰硬地做无罪辩护,而是思考“罪名转化”的可能性。这是刑辩律师专业功底的体现。

我举个例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无期;而逃税罪,最高刑期是七年。更重要的是,逃税罪有一个独特的“初犯免责”条款,即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出罪”或“罪轻”路径。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往逃税罪上转化呢?关键在于行为目的。如果能证明当事人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而非“骗税款”,就具备了转化的基础。比如,一些企业有真实交易,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来冲抵成本,其目的是降低利润、逃避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工作就是围绕“逃避纳税义务”这个目的去组织证据,与检察官、法官进行有效沟通。把一个可能面临重刑的指控,转化为一个有明确从轻路径的罪名,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绝处逢生。

说到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辩护,是一场综合能力的较量。它要求律师既懂刑事法律的锋芒,也晓税收规则的肌理;既能洞察证据的细微裂痕,也能理解商业运作的无奈与逻辑。这条路不容易走,但每当我看到当事人因为我们的专业工作而获得更公平的处理时,就觉得这一切的深耕都是值得的。面对这类案件,恐惧和慌乱无济于事,唯有信任专业,精准应对,才能找到迷雾中最有利的那条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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