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争议:妻子捐肾给丈夫,谁该获得保险金?
客户王某投保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其中包含“器官移植保险金”条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器官移植,且实际实施了移植手术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王某因尿毒症需进行肾脏移植,其妻子配型成功,自愿捐献一个肾脏。移植手术顺利完成。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器官移植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却称:“条款约定的‘接受器官移植’,是指被保险人作为受体获得器官。本案中,被保险人确实是受体,但器官来源于活体捐献,不属于条款保障范围。”遂拒赔。
二、泽良策略:以“条款未区分器官来源”破局
泽良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条款原文,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无条款依据。
1、核心论点:条款未限定器官必须来源于“尸体”还是“活体”。
泽良律师向法庭阐明:保险合同对“器官移植”的定义中,仅要求“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器官移植,且实际实施了移植手术”,并未明确限定器官来源。无论是尸体捐献还是活体捐献,对于受体而言,接受的都是器官移植手术,医学上无任何区别。保险公司自行将“活体捐献”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属于单方限缩条款,缺乏合同依据。
2、引入器官移植医学事实。
泽良律师邀请移植科专家出具意见:在临床实践中,活体器官捐献(尤其是亲属间捐献)是解决器官短缺的重要途径,其手术复杂程度、医疗风险、术后管理难度,与尸体器官移植无异。将活体移植排除在保障外,不符合医学现实。
3、运用“合理期待原则”。
泽良律师主张:投保人购买包含器官移植保障的重疾险,其合理期待是——当自己因器官衰竭需要移植时,无论器官来源如何,都能获得经济支持。保险公司以“活体来源”为由拒赔,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受体身份即满足理赔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对器官移植的约定清晰明确——只要被保险人作为受体实际接受了器官移植手术,即满足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不得在条款之外附加“器官必须来源于尸体”的限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50万元器官移植保险金。
器官来源不应成为理赔的障碍。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从条款文义和医学事实出发,为客户击破保险公司自行添加的隐形门槛,让每一份保障都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