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某大型造船厂,老陈做电焊工二十年。2024年1月,他在船舱内焊接时,火星溅入左眼。当时没在意,用水冲了冲继续干活。三天后左眼红肿疼痛,视力急剧下降。送医诊断:左眼角膜溃疡、外伤性白内障,需立即手术。
1、单位态度:他自己不注意,还拖了三天才说
手术后,老陈左眼视力仅剩0.1,看东西模糊变形。厂里态度冷漠:“他自己不戴好防护面罩,出了事拖了三天才说,谁知道是不是以前的老伤?”
老陈找到泽良律师时,厂里已经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发三个月,医疗费也不肯报销。
2、泽良介入:厘清“因工受伤”与“延误就医”的关系
泽良律师接案后,首先固定核心事实:火星溅入眼睛是工作中发生的,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延误三天就医,是工人缺乏医学常识,不能改变“因工受伤”的性质。
律师指导老陈收集证据:工友证言证实事发时在船舱共同作业,亲眼看到老陈被火星溅到后揉眼睛;医院病历记载“电焊火星溅入史”,明确外伤原因;厂里每日派工记录证明老陈事发当天在岗。
3、攻克“陈旧伤”质疑,顺利认定工伤
2024年3月,泽良律师向北仑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厂方提交书面意见称“无法证明眼伤是当日工作造成”。律师在听证会上出示工友证言、病历记录,强调电焊工眼损伤具有滞后性,延误就医是常见现象,不能因此否定工伤性质。
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厂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
4、劳动能力鉴定:成功评定七级伤残
伤情稳定后,泽良律师为老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专家结合外伤性白内障、角膜白斑、矫正视力0.1等情况,评定为七级伤残。这意味着老陈左眼功能永久性丧失,无法再从事精细电焊作业。
拿到鉴定结论,泽良律师计算全部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为6个月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25个月社平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律师审查发现,造船厂一直按宁波最低工资为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而他实际工资(计件加津贴)远高于此。依据浙江省规定,因单位未足额缴费造成待遇降低的,差额由单位补足。泽良律师调取老陈两年工资流水,精确计算出差额,一并主张。
劳动仲裁阶段,厂方起初仍推诿。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同类岗位工资证明。面对完整证据链,厂方同意调解。2024年8月,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数十万元。
从“他自己不注意”到数十万元赔偿,老陈握着律师的手说:“我这只眼睛看不见了,但心里亮堂了。”
泽良工伤律师,深耕浙江工伤法律实务,以专业守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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