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上班时摔倒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2026/03/19 10:12:13 查看25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为甲公司员工。2021年6月10日,王某在去公司上班途中,尚未进入工作区域时摔倒受伤。王某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但是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之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仍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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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于上班途中走路摔倒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王某以“其已进入公司钉钉打卡考勤范围,摔倒时正在沟通工作事宜”为由,主张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公司钉钉打卡考勤范围直接认定为工作场所,且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事发时公司对考勤打卡范围的规定是办公地点周围500米以内,故无法认定王某系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此外,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其摔倒时正在处理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故本院对上诉人的意见不予采信。嘉定区政府收到王某的复议申请及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沪02行终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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