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实质认定

2026/03/19 10:38:55 查看22次 来源:叶斌律师

深夜整理案卷时,我偶尔会翻到一些理论书籍。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是很多法律人的案头书,里面关于具体罪名的讨论,常常能给我们实务工作带来启发。比如他谈到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个罪名听起来离普通人的生活很远,但在实践中,有时一个冲动的行为就可能踩到红线。今天,我就结合书中的观点和这些年办案的体会,聊聊这个罪名的几个关键点。

“编造”与“传播”:一个行为的两个面

很多当事人会困惑,我只是随口一说,或者在网上发了个帖子,怎么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了?这里首先要厘清“编造”和“传播”的关系。按照张教授的观点,单纯在自己电脑上写、在本子上记,没有传达给他人,这属于“预备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这就像一个人在家里自言自语说要做什么,法律通常不会干涉。

问题的关键在“传播”。一旦你把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传达出去,无论是发到网上让不特定人看到,还是告诉几个朋友并怂恿他们去扩散,行为的性质就变了。法律之所以将两者并列规定,我的理解是,它要打击的是那个“让虚假信息进入公共领域”的动作。在实务中,我们辩护时也会仔细审查,当事人究竟是在哪个环节、以何种方式将信息“释放”出去的,这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进入了刑法评价的范围。

什么是“恐怖信息”?范围比你想的窄

另一个常见的误区,是把所有“吓人的消息”都当成这里的“恐怖信息”。不是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学理解释,它特指与恐怖活动相关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这类信息。比如,谎称在商场、地铁、飞机上安装了炸弹,这就很典型。

但如果你传播的是“明天要大地震”或者“某地爆发了未知病毒”,即便同样引起了恐慌,一般也不构成本罪,可能会涉及其他罪名,比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两者有区别。所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本罪,第一步就是看信息内容是否属于法条明确列举或实质相当的“恐怖信息”。在杭州,我们处理过的相关咨询里,不少情况其实是当事人对信息性质的误解。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入罪门槛

这是定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不是只要传播了虚假恐怖信息就犯罪,必须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什么叫严重扰乱?司法解释和理论都给出了一些标准,比如引起了社会公众的严重恐慌,导致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动大量警力、物力进行紧急排查,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等等。

这里有个很关键的区分,张教授在书里也举了例子:向公安机关声称“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去炸大楼”,这更多是一种带有威胁性质的“犯意表示”,与谎称“我已经在大楼里放了炸弹”有本质不同。前者可能涉及其他违法,但后者直接制造了已存在现实危险的假象,极易触发大规模的应急响应,从而扰乱社会秩序。在辩护中,我们会重点审查警方出警、排查的记录,评估其规模和对公共资源占用的程度,来判断是否达到了“严重”的标准。

说到底,法律惩治这类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所必需的秩序。作为律师,我的工作是帮助当事人厘清行为的边界,也为那些确实因一时糊涂、后果并不严重的行为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每一条法律条文背后,都是立法者对各种社会价值的权衡,而我们的司法实践,就是在具体案件中实现这份权衡的公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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