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案例:
天荣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债权人天荣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天荣公司向原法院提交限制被执行人梁某出境申请。由于案件具体经办人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送达续控材料,致梁某离境返回境外。”天荣公司以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因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天荣公司向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天荣公司的赔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本案中,由于原法院执行局在对梁某进行续控过程中,具体经办人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送达续控材料,致梁某于离境返回境外。因此,天荣公司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中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立案受理。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天荣公司的赔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指令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