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持续八个月的博弈:从两个重罪到一年九个月,我看到的“系统性辩护”力量

2026/03/19 21:33:14 查看19次 来源:郝志国律师

2026年3月16日  当我拿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看到最后一页的那行字时  内心百感交集。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八个多月前,我的当事人张某某被侦查机关以强奸罪、抢劫罪两项重罪刑事拘留。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两项罪名全部成立,他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惩。

八个多月后,强奸罪彻底不成立,抢劫罪被认定为未遂,加上精神鉴定、被害人谅解、坦白认罪等多重情节,刑期定格在一年九个月。

合上判决书,我想起一位前辈说过的话:刑事辩护不是法庭上的“最后一击”,而是一场从当事人被第一次讯问开始,就需要持续发力的动态博弈。这个案子,让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的体悟。

但此刻,我想说的不仅仅是辩护本身。我想说的是:这个结果,给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留下了一线希望。

一、侦查阶段:在“黄金37天”里,埋下所有伏笔

2025年7月22日,张某某被传唤到案。

接到家属委托时,案件还在侦查初期。我做的第一件事是会见。那天的场景至今历历在目——张某某蜷缩在讯问室角落,眼神涣散,说话颠三倒四。他说他害怕,说晚上睡不着,说有人要害

他。

凭着职业敏感,我意识到一个问题:这个人的精神状态不正常。

会见结束后,我立即向家属核实情况。家属发来的材料,让我心头一——

张某某的父亲,患有精神分裂症,残疾二级。

张某某的母亲,同样患有精神分裂症,残疾二级。

这是一个一家三口全部患有精神疾病的家庭。

7月25日,我向侦查机关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为什么要这么急?因为我知道,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贯穿全案的基础性问题。如果张某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整个案件的定性都将被颠覆。即便最终鉴定结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份鉴定也能为后续的量刑提供重要参考——一个有精神障碍的人,和一个正常人,在法庭眼里的“可责性”是不一样的。

更重要的是,我想让办案单位看到:我的当事人,不是在健全家庭长大的正常人。他的认知、他的行为模式、他对世界的理解,可能从一开始就与常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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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开始梳理张某某的每一个行为细节。他为什么要收被害人甲的身份证?真的是为“控制人身”吗?被害人甲身上的伤到底是怎么来的?

就是在这次会见中,张某某说了一句话,成为后续辩护的关键伏笔:

“被害人甲7月20号左右在商品街骑摩托车摔过,有交通事故,保安还看了监控。

我当时就意识到: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所谓“抢劫罪”的暴力基础——被害人甲的伤情——就不成立。而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一般只有30天,必须抢在证据灭失之前固定下来。

8月19日,案件提请逮捕,我同步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

这就是侦查阶段辩护的核心价值:在所有证据还没有固化、没有灭失之前,把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固定下来。我见过太多案子,律师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翻开卷宗发现——有利的证据早就没了,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做的笔录已经板上钉钉,想翻供都翻不了。

这就是“临时抱佛脚”式辩护的死穴:错过的时机,永远补不回来。

而精神鉴定的结果,在侦查阶段就出来了。

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张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在本次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对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个结果不能说理想——如果能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件走向可能完全不同。但至少,我们证明了张某某确实有精神障碍,这份鉴定意见,将成为后续量刑辩护中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更重要的是,它让法庭看到了一个事实:我的当事人,是一个病人。

二、审查起诉阶段:让检察官听见“另一种声音”

2025年8月22日,张某某被批准逮捕。很多人觉得,批捕之后案子就定了,律师再做什么都是徒劳。

恰恰相反——审查起诉阶段,才是辩护的“中场攻防”最激烈的时候。

因为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了。我第一次看到全案证据时,心情很沉重。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写得很重:张某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

但我更关注的,是证据内部的矛盾。比如,关于“抢劫”的核心问题——被害人甲的伤情。卷宗里有被害人甲的伤情照片和鉴定意见:躯干、双上肢、双下肢多处皮肤损伤,轻微伤。侦查机关的逻辑很清晰:有伤,有殴打,有转账记录,那就是暴力劫财。但问题是,被害人甲自己在笔录里说过什么?

我翻遍卷宗,在一处不起眼的笔录里找到了这句话:“我刚到三亚一周左右,在停车场练摩托车摔过。还有证人乙(案件另一关键人物)的笔录里提到:“被害人甲带狗看病时出过交通事故,胳膊和腿上都受伤。这不就对上了吗?

如果被害人甲的伤是交通事故和练车摔的,那么“张某某为劫财殴打被害人甲”这个指控的逻辑链条,就从根上断了。

(一)强奸罪指控的深度剖析:紧扣“强迫发生性关系 +“违背妇女意志”双要


强奸罪的指控一度是本案最沉重的部分,但透过证据细节可以发现,所“强迫”完全无法成

立。本案中,证人乙(女,即周某某)被侦查机关列为强奸罪被害人,被害人甲(男,即张吉)系被指控的强奸行为实施者,但所有证据均指向二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并无任何强迫行为。以下从主观与客观两个层面展开论证:

1. 主观无“强迫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从动机细节排除犯罪意图

1)“出主意”的“非强迫性”动机

关键事实:张某某给证人乙说“拿手摸摸被害人甲”,是因为“被害人甲性功能障碍(阳痿不

举),出于好朋友的关系,希望他们顺利完成性行为”,且明确“没有强迫他们发生性行”;被害人甲为与证人乙发生关系,还“自己买了伟哥和补肾的药”,甚至“一次吃两颗,等药效发作才发生关系”。

张某某的“出主意”针对“被害人甲阳痿”的客观问题,动机是“帮朋”,而非“满足自己性刺激”。若为“强迫”,无需等待被害人甲自行购买伟哥、等待药效(直接胁迫即可)。被害人甲主动买药的行为,直接证明其有与证人乙发生性关系的“积极意愿”,张某某无需“强迫”。强奸罪的“强迫”需以被害人(或第三方)无意愿为前提,此处被害人甲的主动行为直接否定了“强迫动机”。

2)“录视频”的“非犯罪性”动机

关键事实:录视频是因“四人住一个开间,被害人甲、证人乙发生性关系不回避,声音也很

”,张某某“出于猎奇心理,觉得刺激、好玩就录了”,且“不是为了录视频而逼迫他们发生性行为”;四人共同居住21天,被害人甲、证人乙“发生性关系都是在半夜,也不回避张某某夫”。

录视频的前提是“被害人主动不回避”,而非张某某“逼迫他们在自己面前发生关”。若为

“强迫录视频以满足癖好”,张某某需先逼迫二人发生关系,再录视频,但本案中“发生关系”是二人主动行为,录视频是“现场看到后的衍生行为”。无证据显示视频被用于“胁迫二人继续发生关系”或“传播牟利”,仅为个人猎奇留存,不符合强奸罪“以强迫性行为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强奸罪需以“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强迫他人发生性关系”为核心目的,而非“录视

”)。

2. 客观无“强迫行为”:从被害人反应、无暴力胁迫排除犯罪行为

1)性行为的“自愿性”细节

被害人甲、证人乙“发生性关系都是在半夜,不回避张某某夫妻”,若为“强迫”,不可能在他人面前主动发生关系。仅有的一次成功性行为后,“避孕套掉了,被害人甲很害怕去买了避孕

”,被害人甲的“害怕”是担心怀孕,而非“被强迫发生关系后的恐惧”,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进一步证明性行为是其自愿。证人乙(强奸罪被害人)从未提及“被张某某暴力、胁迫发生关系,反而在被害人甲说“不要她”时,与被害人甲争吵,甚至“拿渔网打被害人甲后背”。若为“被强迫”,证人乙的注意力应在“反抗张某某”,而非“与被害人甲争执感情问题”。

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不回避他人、主动与伴侣争执、男方主动买避孕药”等行为,均与“违背意志”的特征完全矛盾,共同印证了“二人日常相处模式”(如共同外出、带狗看病)系二人自愿性行为。

2)无“暴力胁迫”的客观行为

张某某未对证人乙实施任何暴力:无殴打、捆绑、恐吓等行为,仅有的肢体接触是“拿渔网打被害人甲屁股”(劝架时),且证人乙也参与“拿渔网打被害人甲”,无针对被害人的暴力。无任何胁迫手段:未以“录视频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二人发生关系。被害人甲、证人


乙可“各自骑摩托车”外出,甚至因“迷路走了二、三公里”,完全具备脱离张某某控制的条件。若为“强迫”,二人早可借机逃跑或报警。

审查起诉阶段的努力没有白费。2026年2月3日,案件起诉到法院,起诉罪名变了:只起诉抢劫罪,强奸罪没了。 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第一个成果。

三、一审阶段:所有伏笔,在这一刻兑现

2026年2月3日,案件起诉到法院。强奸罪已经打掉,但战斗还没结束。抢劫罪能不能成立?如果成立,刑期是多少?

庭审前,我做了最后一个关键动作:促成赔偿与谅解。 从接手案件的第一天起,我就和家属保持着密切沟通。我知道,无论前期辩护工作做得多扎实,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谅解,最终的量刑都会很被动。

2026年3月5日,在法院的协调下,张某某及其同案犯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甲25000元,被害人甲出具了谅解书。 这份谅解书来得太及时了。虽然被害人甲在之前的沟通中曾提出过较高的赔偿要求,但最终,25000元换来了他的谅解。在一审判决作出前11天,这份谅解书摆到了法官的案头。

2026年3月3日,案件开庭审理。 庭审中,我把前期埋下的伏笔全部兑现。

我:“张某某,你打被害人甲是为了让他当场拿钱给你吗?”

张某某:“不是。是因为他没要到钱,我生气,想泄愤。”

我:“你有没有在打他的时候,让他当场转账或者拿出现金?”

张某某:“从来没有。”

我:“被害人甲身上的伤,你知道是怎么来的吗?”

张某某:“他骑摩托车摔的,还有练车摔的。我见过他摔。”

这些回答,和卷宗里的笔录、我们前期提交的法律意见完全一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同时,我重点阐述了精神鉴定意见对量刑的影响。尽管鉴定结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本身,就足以说明张某某的精神状态异于常人。刑法不仅惩罚犯罪,也惩罚“可责性”——一个有精神障碍的人,其可责性天然低于正常人。

更重要的是,我向法庭陈述了这个家庭的真实状况: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张某某,他的父亲是精神分裂症残疾二级,他的母亲也是精神分裂症残疾二级。这是一个一家三口全部患有精神疾病的家庭。如果法庭判处过重的刑罚,这个家庭就彻底垮了。他的父母谁来照顾?这个本就脆弱的家庭,还能撑下去吗?

2026年3月16日,判决书送达。

判决书采纳了我们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同时认定系犯罪未遂,认定张某某有坦白情节,认定其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从两个重罪到一年九个月,这个结果,是我和当事人能接受的“最优解”。更重要的是,这个结果,给那个一家三口都是精神疾病的家庭,留下了一线希望。

一年九个月,不是终点。等他出来,他还不到26岁。他的父母还在,这个家还在。


四、为什么“一案跟到底”不可替代?

案子结束那天,有同行问我:如果当初我只做侦查阶段的取保,后面换个律师打庭审,结果会不一样吗?我说:大概率会差很多。

第一,信息是连续的。 我知道张某某的精神病史,是因为第一次会见时我就问了家属要病历。我知道被害人甲有交通事故,是因为张某某亲口告诉我“有监控”。我知道这个家庭的艰难,是因为我亲眼见过他父亲颤抖的手,听过他母亲语无伦次的哭诉。这些“活信息”不在卷宗里,只有一直跟案的律师才知道。如果中途换人,新律师看到的只是一堆冷冰冰的笔录和鉴定意见,那些藏在细节里的“线头”,没人帮他拽出来。更没人会知道,这个案子的背后,是一个怎样的家

庭。

第二,策略是递进的。 侦查阶段,我申请精神病鉴定,不是为了马上用,而是为了给后续的辩护埋下伏笔——鉴定结果出来了,虽然不理想,但至少证明了精神障碍的存在,也为法庭呈现了这个家庭的真实状况。审查起诉阶段,我申请调取交通事故证据,不是为了当场翻案,而是为了在庭审时证明“伤情与暴力无关”。审判阶段,我安排家属赔偿取得谅解,不是为了“私了”,而是为了在法官量刑时多一个从轻情节。这些动作,一环扣一环,每一环都在为下一环铺路 如果中途换人,新律师看不懂前面的布局,后面的棋就不知道怎么下。

第三,信任是累积的。 张某某刚被羁押时,对我充满戒备。经过十几次会见,他慢慢愿意把心里话告诉我——包括那些可能对他不利的细节,包括他对某些事实的模糊记忆。如果开庭前突然换律师,他会信任新面孔吗?会愿意把那些“灰色地带”的事情说出来吗?大概率不会。没有信

任,就没有有效沟通。没有有效沟通,律师在法庭上就是“盲辩”。

这就是“一案跟到底”的价值:只有从头走到尾的律师,才知道这棵树的根扎在哪里,需要施什么肥,才能在最后结出最甜的果实。

五、写在最后:给那个家庭的一线希望

这个案子结束了,但它留给我的思考还在继续。八个多月,五万余字的法律文书,十几次会见,无数次与办案单位的沟通……最终换来的是一个让当事人和家属都能接受的结果。

有人问我:郝律师,你这么拼,值吗?

我想起第一次会见时张某某那个涣散的眼神,想起他父亲拿着病历来找我时颤抖的手,想起他母亲在电话里语无伦次的哭诉,想起判决下来后家属发来的那条微信:

 

“郝律师,谢谢你没有放弃他。我们这个家,还有希望。”

 

是的,还有希望。张某某的父亲是精神分裂症,母亲也是精神分裂症。一家三口,都是病人。如果我的当事人被判三年、五年,这个家庭就真的垮了——谁来照顾他的父母?谁来支撑这个本就摇摇欲坠的家?一年九个月,是他能承受的代价,也是这个家庭能承受的底线。等他出来,他还不到26岁。他的父母还在,这个家还在。

这就是刑事辩护的意义——不仅仅是维护法律的公正,更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那些边缘的、脆弱的、快要撑不下去的家庭,留下一线生机。

六、律师的信念:战斗到最后一刻


有人问我:这个案子办了八个多月,写了五万多字,十几次会见,无数次沟通,最后拿到一年九个月的判决,你觉得值得吗?

我回答说: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从来不只看结果。更重要的是,你有没有为自己的当事人拼尽全力。

这个案子让我更加确信:刑事律师必须要有坚定的信念,不到最后一刻绝不轻言放弃。 哪怕前面是铜墙铁壁,哪怕所有人都告诉你“没希望了”,只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我们就必须战斗下去。

从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到审查起诉的据理力争,再到一审庭审的精准发问,直到判决前最后一刻递上谅解书——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松懈,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改变结局。

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战斗到最后一刻,尽心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才是一名合格的律师。

这个信念,支撑着我走完了这场持续八个月的马拉松。未来,它还会支撑着我,去守护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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