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网约车发生事故受伤,司机赔还是平台赔?

2026/03/20 07:54:46 查看29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玲霞

 

  网约车方便了市民出行,但若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该向司机索赔还是找平台?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事情要从2023年6月说起。当天上午9时24分,海宁市民刘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宋某驾驶的网约车出行。行驶途中,因司机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了路边护栏,造成刘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9天。2023年7月,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刘某无过错。

  2025年7月,刘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此,刘某支付鉴定费1900元。

  多次协商无果后,2025年11月,刘某将宋某及运营该网约车平台的杭州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被告宋某辩称,自己作为网约车司机,接单是接受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拿到的报酬也是平台结算以后的费用。故被告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杭州某科技公司辩称,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企业共同构成了承运人主体,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已尽到了人车审核的准入义务,宋某作为事故的实际侵权人,不应规避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请求权基础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刘某通过电商平台的服务入口匹配至杭州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约车平台,下单预约车辆,平台将出行信息派送给宋某,由宋某驾驶车辆将刘某送至目的地,相应的运输费支付给科技公司,因此,法院认定杭州某科技公司为网约车订单的服务提供者,与刘某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宋某仅为驾驶员,根据平台提供的出行信息运送乘客,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运营安全,现因运送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刘某对此并无过错,故杭州某科技公司应当对刘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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