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控告后办案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026/03/20 17:33:58 查看31次 来源:张楠楠律师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提出控告后办案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主要涉及到追诉时效的延长问题。关于追诉时效的延长,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追诉时效延长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款,即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现行《刑法》在修正时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有罪必究,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行为是否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

首先,这里的被害人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被害人本人,而应包括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为现实中被害人可能会因受到强制、威吓而不能或不敢提出控告,此时若不允许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控告,与法相悖,也不符合我国《刑法》增设该款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目的。其次,被害人必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该追诉期限是指《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如果被害人没有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人侵害,也不能对犯罪人适用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最后,控告是指被害人就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据此,如果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而只是报案反映自己被侵害的事实的,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应当立案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应当立案侦查的。不予立案是指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的情况,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遇到有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对犯罪人的追诉就不受《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限制。在这种情形下,不论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也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抑或过了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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