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与妻子郑某婚后育有三名子女。
1996年,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号房屋(65.6㎡),登记在老周一人名下。
2012年,郑某去世,未留遗嘱,遗产未分割。
2020年,老周与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一号房屋无偿过户至儿子名下,并注明“作为其个人财产”。
2022年,老周去世。
女儿小周得知后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母亲去世后,房屋应由父+三子女共同共有;
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赠与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其继承权,应属无效。
儿子辩称:
父母曾立遗嘱,约定房屋“百年后归孙子”;
赠与实为“代孙子保管”,且民法典已不再否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另,大女儿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及诉讼权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赠与合同》涉及郑某遗产部分无效;
❌ 驳回小周要求200万元折价赔偿的请求(因房屋可返还,无需折价);
📌 明确:未析产的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注: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不处理具体继承份额。小周可另行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分割房屋。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份额转为遗产
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母亲去世后未分割,其50%份额成为遗产,由配偶+三子女共同共有。
2. 擅自赠与构成无权处分,且损害第三人利益
父亲明知房屋含母亲遗产,却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小周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该部分处分无效。
3. “代持”“遗嘱”抗辩不成立
所谓“留给孙子”的书面材料,属死因行为(遗嘱性质),仅在父母双亡后生效;
父亲生前赠与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悖,视为撤回;
且小周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法院不予采信。
4. 合同部分无效,但不支持折价赔偿
因房屋仍在儿子名下,具备返还条件;
折价补偿适用于“不能返还”情形,故驳回赔偿请求;
小周可通过另案继承诉讼主张具体份额。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锁定“共同共有”状态:强调“未析产=全体继承人共有”,打破“登记即所有”误区;
聚焦“恶意串通”要件:父亲与儿子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却隐瞒操作,符合《民法典》第154条;
切割诉讼目标:本案只求确认合同无效,不贪图一步到位拿钱,策略清晰;
守住程序边界:接受“另行继承诉讼”的安排,为后续行动铺路。
重要提醒:
⚠️ 父母一方去世,房产不能由另一方随意处置;
⚠️ 赠与、买卖等处分行为,若未经共有人同意,可能被撤销;
⚠️ 即使有“留给孙子”的说法,生前赠与仍可能无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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