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一个人控制的公司一起投标,那就肯定是串标,要坐牢的。”这种观点,我在办案时听到过不少。前些年,就有一位企业家李总因为类似情况被立案调查,他实际控制的好几家公司,参与了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这个行为自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被作为串通投标的线索移送审查。但最终的结果,是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什么?核心原因并不复杂:办案机关最终没有找到证据,能证明这几家公司事先“串通报价”。
控制≠串通: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
很多人,包括一些企业主自己,都容易陷入一个法律认知的误区:形式上由同一人控制,就等于法律上的“串通”。这其实是把表面现象和犯罪本质画了等号。
检察院将一人控制多家公司投标作为调查线索,是完全正常且必要的程序。但这仅仅是调查的起点,而非定罪的终点。刑法上的串通投标罪,尤其是涉及投标报价的部分,核心在于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串通”的共谋行为。简单说,就是你们有没有私下商量好,谁报高价、谁报低价,或者约定了统一的报价区间。
在李总的案子里,虽然几家公司都由他控制,但各自的投标文件是独立制作的,报价也是基于每家公司真实的成本核算、对利润的预期以及对市场竞争的独立判断做出的。调查结果显示,它们之间并没有就“报多少钱”进行过事先约定。这个事实,就成了辩护最坚实的基石。控制权是集中的,但决策过程可以是分散且独立的,这两者并不矛盾。
无言的共谋:真正的风险在哪里
那么,法律要打击的“串通报价”到底是什么?它指的是一种“共谋”状态。比如,A公司和B公司明明是同一个人说了算,却假装互不相识,在投标前秘密协商,约定由A公司报一个明显的高价来陪标,确保B公司以某个特定价格中标。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排挤了其他不知情的真实竞争者,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这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要规制的对象。
所以,风险的关键点不在于“由谁控制”,而在于“如何行动”。如果你的几家公司,虽然股权上有关联,但在参与每一次投标时,都像市场上互不相干的竞争者一样,各自关起门来算自己的成本账,根据自身的经营策略报出价格,那么,它们之间就缺少了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共谋”要件。检方的指控就像一座桥,它需要“控制关系”和“串通行为”这两座桥墩共同支撑,缺一不可。
风险的防火墙:如何证明报价独立
说到这里,你可能已经明白了。对于企业主而言,重要的不是恐惧“一人控制多家公司”这个表象,而是在日常经营中,就为可能出现的质疑筑起一道“防火墙”。这道墙,就是能证明报价独立性的证据链。
具体怎么做?它应该体现在公司的管理痕迹里。比如,每家参与投标的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财务核算记录,能够清晰展示针对该投标项目的成本测算过程?公司内部做出最终报价的决策,是否有相应的会议纪要或审批流程文件?这些文件是否能反映出,决策是基于本公司自身的市场分析和利润目标,而非来自“上面”的统一定调?
保留好这些证据,意义重大。它们不是在出事后才去制作的“救命稻草”,而是公司规范运营的自然产物。当调查来临,这些材料能够向办案机关有力地说明:看,我们的报价就是这样独立产生的,这里没有共谋的空间。在许多案件中,恰恰是这些扎实的内部证据,帮助当事人澄清了事实,走出了困境。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在事实清晰基础上的辩论,而是在证据模糊地带的猜测。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困惑,不确定过去的操作是否存在风险,或者刚刚接到调查的讯号,那么当前最重要的事,不是自己焦虑猜测,而是理清事实。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法律角度做个分析,看看问题的关键在哪里,下一步该怎么走。
很多企业主来找我时,最担心的往往是一个模糊的“坐牢”概念。但法律分析的价值,就是把模糊变为清晰,把恐惧变为可应对的方案。独立决策的痕迹,就是在这种时候,最能保护你的东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