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孙与妻子王女士于196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老孙有一妹妹小孙,二人系亲兄妹。
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取得两套房产:
一号房屋,现由王女士居住;
二号房屋,现由小孙居住。
2019年12月19日,老孙亲笔书写一份《自书遗嘱》,明确:
“我名下的两套房屋及所有财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去世后由妹妹小孙一人继承。”
2021年5月,老孙去世。
小孙持遗嘱起诉,要求继承哥哥在两套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并办理过户。
王女士坚决反对,称:
老孙立遗嘱时已患重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小孙早年口头放弃继承;
两套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先分得一半,剩余部分也应法定继承。
此外,王女士还主张自己垫付了物业费、超标费等,要求从遗产中扣除。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 二号房屋归小孙所有,王女士协助过户;
✅ 一号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其向小孙支付相应折价款;
❌ 驳回“遗嘱无效”“放弃继承”等全部抗辩;
📌 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按遗嘱继承个人份额。
注:法院认定,两套房屋各50%为王女士个人财产,另50%为老孙遗产,由小孙依遗嘱全部继承。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自书遗嘱形式完备即推定有效
遗嘱有亲笔签名、日期,笔迹无争议;
原告提供录像证明书写过程,佐证真实性;
被告主张“无行为能力”,但未提供病历、鉴定等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 “放弃继承”需明示,口头主张无效
被告称原告“早已放弃”,但无书面声明或录音证据;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前的口头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放弃。
3.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析产
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购于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仅针对被继承人个人50%份额,配偶50%份额不受影响。
4. 居住现状影响分割方式
为便于生活,法院判各自居住的房屋归现使用人所有,相互支付折价款;
体现《民法典》第1156条“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分割原则。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强化遗嘱“真实性+自愿性”证据链:除遗嘱原件外,补充录像、见证人陈述,彻底打消“代写”“胁迫”疑虑;
精准切割“夫妻财产”与“遗产”边界:主动承认配偶50%份额,聚焦争夺另一半,避免诉求过激;
利用居住事实争取房屋归属:强调原告长期居住二号房屋,符合“物尽其用”司法导向;
及时反驳“行为能力”质疑:指出对方举证不能,将举证责任牢牢锁定在被告方。
重要提醒:
⚠️ 自书遗嘱务必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要素缺一不可;
⚠️ 配偶质疑行为能力?必须拿出医院证明或鉴定报告,空口无凭无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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