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申请人刘某、田某均为黑龙江省某市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土地耕种权益。市水务局实施某工程项目,该工程在原有堤防基础上进行加高培厚,完工后防洪标准从不足10 年一遇提升至 20 年一遇。
刘某、田某认为,该堤坝建设工程导致其土地无法耕种,产生持续性经济损失,且此前土地曾被洪水淹没造成农作物损失,遂向市水务局提出补偿申请。此前,二申请人曾通过信访渠道反映上述补偿诉求,市水务局先后三次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后二申请人正式以邮寄方式向市水务局提交书面补偿申请,市水务局作出《关于田某、刘某补偿申请的回复》,明确对二申请人的诉求不予赔偿。
因对该不予补偿回复不服,刘某、田某委托本所律师,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该案,由此拉开了本案行政复议的维权序幕。
二、争议焦点
市水务局针对刘某、田某作出的不予补偿回复,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法的法律支撑,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三、被申请人辩称
市水务局作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针对二申请人的诉求提出多项抗辩理由,认为其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合法合理:
工程建设的目的是提升防洪能力、保障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未对周边居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案涉地块在工程开工前就位于行洪区内,行洪区是洪水自然宣泄通道,洪水漫溢属于自然风险范畴,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行洪区内因洪水造成的农业损失设定补偿机制;
水务局实施的案涉工程不存在违法性,因此针对二申请人的补偿诉求无任何法定补偿依据;
水务局此前已针对二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多次出具处理意见书,后续作出的不予补偿回复,是对其诉求的再次合法回应。
同时,市水务局向复议机关提交了省水利厅相关通知、三次信访处理意见书、快递送达信息等证据,用以佐证其抗辩理由。
四、胜诉结果
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后,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本案关键事实:市水务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以信访方式对当事人部分请求进行过答复,其针对二申请人补偿请求作出的《关于田某、刘某补偿申请的回复》实为不予补偿决定,该回复对于二申请人不予补偿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
这一复议结果,意味着市水务局作出的不予补偿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认定存在违法情形,张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关键性胜利,为当事人后续进一步主张合法补偿权益扫清了重要的行政障碍。
五、法律意义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个人维权的阶段性胜利,更具有典型的行政法层面的法律意义,为类似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1、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如不予补偿、不予许可等),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和合法的法律依据,若事实认定不清、举证不充分,行政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这一判决再次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的举证义务和审慎审查义务;
2、信访渠道的答复不能替代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正式书面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合法书面申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体审查,而非简单以信访答复作为驳回理由,厘清了信访程序与正式行政程序的边界;
3、水利工程建设虽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但不能以牺牲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为代价,行政机关在推进公共工程建设时,应当充分保障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工程建设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核查和补偿,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六、律师策略
1、证据梳理与固定:协助当事人整理并提交了邮寄《补偿申请书》的快递信息截图、《补偿申请书》复印件、水务局不予补偿的回复及快递送达截图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的合法流程及水务局作出不予补偿决定的事实;
2、核心焦点攻坚:针对水务局的抗辩理由,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逐一驳斥,重点指出水务局未举证证明工程建设未对当事人土地权益造成损害,也未对案涉地块是否因工程建设导致耕种条件受损、洪水损失与工程建设是否存在关联等关键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和举证;
3、法律适用论证:结合《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论证当事人的补偿诉求并非单纯基于行洪区自然风险,而是包含工程建设导致的土地无法耕种的持续性损失,水务局以“无补偿机制” 为由一概驳回诉求,属于法律适用片面、事实认定不清;
4、程序与实体双重审查:审查水务局的行政行为,指出其虽对信访诉求进行过答复,但针对当事人正式的书面补偿申请,作出的不予补偿回复未对当事人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逐一核查和说明,实体上未充分查清事实,程序上未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
七、温馨提示
1、留存完整证据:针对土地耕种权益、财产损失、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记录等,及时留存照片、视频、书面文件、快递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事实依据;
2、规范提出诉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赔偿等诉求时,尽量以书面形式提交,明确诉求内容、事实和理由,并通过邮寄等可查收的方式送达,保留送达凭证;
3、区分信访与法定维权途径:信访是反映问题的渠道之一,但并非法定的维权救济途径,若信访答复无法解决问题,或行政机关作出正式的行政决定侵犯自身权益,应及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
4、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行政纠纷涉及复杂的行政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普通群众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在权益受损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避免因程序失误或举证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八、结语
从信访诉求被反复答复,到正式补偿申请被驳回,再到行政复议胜诉,刘某、田某的维权之路,是普通群众面对行政机关不当行政行为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缩影。本案的胜诉,离不开当事人的坚持,更得益于京盟律师张律师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精准的办案策略。
在法治社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而每一个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京盟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维权、守护正义” 的理念,在各类行政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弱势一方对抗不当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如果您也遭遇了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决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不要退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律师将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让法治成为每一个人维权的坚强后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