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叶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界限到底在哪?

2026/03/24 10:27:22 查看22次 来源:叶斌律师

何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从一份笔录说起

有一次在阅卷时,我看到一份笔录,内容是:“那天我们只是跟着去了现场,看热闹。”这句话其实透露出一个关键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跟着去了”和“参与扰乱”之间,界限非常细。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描述,看上去不长,但在实践中,引发误判的情形却不少。很多当事人甚至不记得自己做过什么,结果被认定为“积极参加”。

简单说,这个罪名要求有“聚众”——也就是三人以上在首要分子的组织下共同实施扰乱行为;而且还要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紊乱,比如使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或医疗无法进行,导致严重损失。

这看似清晰,但在实际案件里,“有没有严重扰乱”“谁是首要分子”“谁算积极参加”……这些都不是一句话能定性的。

常见误区:不是凑热闹就一定构成犯罪

我印象很深的是几年前的一起案件,当时几位年轻人到某公司门口声援朋友,其间有个推搡、吵闹的过程。公安机关最初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几位家属都惊慌失措。

后来仔细分析证据,我们发现,这些人并没有预先组织,也没有统一指挥,更没有造成单位真正停产或停业的严重后果。最终,案件被重新定性为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刑事责任不再追究。

这其实揭示了一个核心:认定“聚众扰乱”,不能光看人数和现场的混乱程度,还要看组织性和结果。三五个人随机起哄,不构成本罪;必须是在组织、策划或指挥下形成合力去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入刑。

而“积极参加”的认定也要非常谨慎。真正的“积极参加者”,是那些主动加入扰乱、推动事态扩大的人,而不是单纯在现场的人。

从罪与非罪的界限看,辩护空间在哪?

在我接手过的几宗类似案件中,辩护的关键点往往有两个:一是是否属于“聚众”,二是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的程度。

很多时候,当事人被抓后,案情已经被定性为“刑事拘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但律师介入后,通过细化行为过程、分析证据、还原现场秩序,有时能发现:组织性并不成立、损失没有达到“严重”标准,进而有争取撤案、不起诉或罪轻处理的空间。

这类案件的另一个要点在于“主观故意”。刑法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扰乱社会秩序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换句话说,如果只是参与普通集会、维权、救助等活动,而因现场偶发事件造成秩序混乱,那种“希望危害结果”的主观故意往往不存在。

所以,这个罪的认定须慎之又慎。它处在行政与刑事之间的模糊地带,而律师的工作,就是在事实与法律的交叉点上,把这个“模糊”掰清楚。

如果家人被刑拘,第一步该做什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看似严厉,但并非没有转机。侦查阶段是极重要的节点,从拘留到是否提请批捕、到后续是否移送起诉,每一步都有调整可能。

从我多年的经验看,很多家属一开始最容易犯的错,是盲目等待。其实越早行动,越有机会掌握主动权。律师会见、了解事实、分析行为性质、准备取保申请——这些都应该尽早进行。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错过时机。如果现在你正面临类似情况,不妨先让律师了解案情,把问题梳理清楚。只有在方向明确后,后续的每一步才有意义。

结语:法律的边界,决定了人的自由

说到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复杂,不在法条,而在事实。正因为它常常发生在情绪激动、行为混乱的场景里,才更需要冷静、专业的分析。

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在等待一个答案。而我的任务,就是尽可能让这个答案,基于事实,也符合法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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