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确诊CIN2后的理赔困境
2021年,菏泽市民王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附带轻症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险,轻症赔付比例为16%(即4.8万元),且包含轻症豁免后续保费的条款。2024年,王女士在常规妇科检查中发现宫颈异常,经活检病理诊断为“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瘤变(CIN2级)”,并接受了宫颈锥切手术治疗。
当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理赔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根据合同条款,轻症中的“原位癌”需满足特定病理学标准,而CIN2在医学分类上属于“宫颈上皮内瘤变二级”,属于癌前病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原位癌”,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
争议焦点:CIN2是否应被认定为原位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CIN2作为宫颈高级别病变,在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的情况下,是否应被认定为原位癌并获得轻症理赔?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坚持医学上的严格分类,认为CIN2属于“宫颈上皮内瘤变二级”,尚未突破基底膜,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原位癌”。合同条款未明确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因此不予赔付。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医学与法律两个维度展开了深入论证:
医学上的实质等同性: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世界卫生组织妇科肿瘤分类》等权威医学文献,并咨询了妇科肿瘤专家。专家指出,CIN2与宫颈原位癌在临床处理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均需手术切除,且具有潜在恶性生物学行为。在临床实践中,CIN2常被作为癌前病变进行管理和治疗,其治疗方式与早期癌变高度相似。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未明确将CIN2排除在“原位癌”之外,当医学分类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保险合同在“原位癌”定义中并未明确列出CIN2是否属于保障范围,投保过程中也无人向王女士解释这一模糊地带可能带来的理赔风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此类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治疗方式的实质符合:王女士已接受宫颈锥切手术治疗,这符合保险合同对原位癌通常要求的“需手术治疗”的条件。保险公司以病理分类为由拒赔,忽视了对患者实际治疗需求的保障。
类案判例的支持: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多地法院将CIN2认定为原位癌的判例,证明司法实践倾向于扩大解释“原位癌”以保障患者权益。
法院审理与判决
菏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保险合同对“原位癌”的定义未明确排除CIN2,而CIN2在临床实践中与宫颈原位癌具有实质等同性,均需手术切除治疗。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其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原位癌”的范畴、CIN2与原位癌之间的差别等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次,王女士已接受宫颈锥切手术治疗,符合保险合同对原位癌的治疗要求,保险公司以病理分类为由拒赔,缺乏充分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轻症保险金4.8万元,并豁免后续全部保费(合计豁免金额视剩余缴费年限而定,通常为数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