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叶斌:以结婚为名索要彩礼后“消失”,是否构成诈骗罪?

2026/03/24 10:35:05 查看7次 来源:叶斌律师

真假结婚:关键在于“主观目的”

有时候,一份婚约的背后不一定都有真心。前阵子我看到一份案件材料,案情和最近网络上大家讨论的“以结婚为名索要彩礼后消失”的新闻几乎一样。表面上是婚恋纠纷,实质上却可能触及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当初的主观目的。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结婚的真实意图,只是虚构结婚的事实来取得对方的钱财,然后消失,这就不是单纯的情感矛盾,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指出,主要看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换句话说,真正的问题不在“拿了彩礼”,而在“拿钱时的心态”。如果一开始就打算人、钱两空,这种行为就已经触碰到刑法红线。

恋爱期间索要财物:并非都能定性为诈骗

但事情常常没有这么简单。有些案件中,当事人确实恋爱了,也确实相处过一段时间,只是后来因为矛盾分手。有些家属来咨询时很困惑:“那他之前给的钱算被骗了吗?”

其实在法律上的认定里,如果双方在恋爱阶段确实存在真实的情感、共同生活或者相互往来,那么在恋爱关系中转移的财物,一般认定为自愿赠与,不构成诈骗。恋爱本身带有一定风险,这是情感领域而非刑法要调整的范围。

然而,如果所谓的“恋爱”只是一个编造的外壳,对方从头到尾的目的都是获取钱财——比如反复虚构理由要钱,从未打算继续维系关系,这样的行为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实践中,我们常常要通过通讯记录、转账记录、往来证据去分析对方是否存在“持续欺骗”的行为。

彩礼纠纷与诈骗的界限:可民可刑,区别在意图

审查案件时,我常和团队讨论一个问题:同样是彩礼纠纷,为什么有的以民事纠纷处理,有的却构成刑事犯罪?答案在于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匹配。

如果双方确有订婚事实,只因婚没成,一个主张返还彩礼,一个拒绝返还,通常属于《民法典》调整范围,由法院民事审理。而如果在交往初期就虚构身份、制造假象,以结婚为幌子索要财物后消失,这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真心”与“预谋”。

我经常提醒当事人,彩礼纠纷并不是都能上升到刑事层面,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当刑事法律介入时,问题就不仅仅是钱能不能退的事,而是自由、名誉乃至人生轨迹的问题。

行动建议:先分清性质,再决定路径

类似案件中,最重要的第一步,是分清楚这到底是情感纠纷还是刑事风险。如果家属或当事人发现对方突然“人间蒸发”、证据显示其虚构身份或谎称结婚目的,那么应当收集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相关聊天内容,确定行为人当初的真实意图。这些都是判断诈骗与否的关键证据。

刑事案件里,节奏很快。从报案、立案到正式侦查,往往不会给当事人太多反应时间。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只是想弄清楚事情性质是否“够得上刑事”。这很正常。我一般会建议先把情况理清,再决定应走民事追讨还是刑事报案的路径。

结语

说到底,情感关系中的金钱往来,最怕的不是损失,而是被欺骗的那一刻。如果真有被骗的迹象,法律会提供途径;但如果只是感情破裂,过度刑事化只会让事情更复杂。我们能做的,是帮助当事人看清这道界线,把问题放回正确的法律轨道。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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