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类犯罪案件进行权利比对的方法与辩护思路

2026/03/24 18:38:09 查看11次 来源:张楠楠律师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比对方法不同,就商标类刑事案件而言,在比对过程中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需要明确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核定使用类别、有效期限等,以明确权利比对的对象。就同一种商品的判断,应以注册商标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作为比对对象,不应仅局限于商品名称的比对,还可以从用途、功能、消费对象、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对同一种商品进行比对判断。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就相同的商标的判断,应以商标注册证显示的商标图样为比对对象,以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作为具体的比对要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二是比对环节应在庭审中展现出来,在庭审调查阶段进行可在其他证据质证完毕后进行,也可与鉴定结论等涉及商标同一性的证据质证后同步进行比对,一般的程序是,先由公诉机关发表涉案商品是否假冒注册商标的具体比对意见,后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反驳意见,如无较大争议则一般进行两轮即可,对争议较大或涉及商标数量较多的,可以分别不同商标、不同比对要素逐一进行,比对过程应清晰、准确地在庭审笔录中体现。

三是对同一种商品应以综合判断为原则,对相同的商标以整体比对、隔离比对为原则。就同一种商品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在商标类犯罪案件的辩护中,辩护人应紧扣前述比对规则,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策略。针对商标同一性认定,需厘清刑法意义上涉案商标之间的差别与民事近似商标的法律边界。对公诉机关超出司法解释列明的细微调整范畴、将商标近似等同于刑法上的商标相同的指控,应结合商标核心显著特征、相关公众的一般识别能力,逐一拆解比对要素,论证涉案商标差异是否足以影响公众识别,从根本上否定商标同一性的指控逻辑。

针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辩护人需围绕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维度展开实质抗辩。同时应同步审查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稳定性与实际使用情况,针对公诉人主张的涉案权利商标,如果其本身的权利状态存在瑕疵、长时间没有真实合法使用行为、也没有对应商誉积累,应及时提出,这类商标不应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限缩刑事打击边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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