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正在违反狩猎法规进行狩猎。如果行为人对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不知情,或者对猎获物属于保护动物缺乏认识,则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非法狩猎罪。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强调应当结合行为人的文化程度、当地法律宣传情况、行为的具体情境等因素综合判断。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如果当地政府虽然发布了禁猎通告,但宣传不到位,偏远村落对此几乎不知情,可以作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理由。
在赵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北方某农村村民王X使用自制猎套捕获野兔3只、野鸡2只,被以非法狩猎罪刑事拘留。赵律师介入后,实地勘察了案发地,发现当地政府虽然发布了禁猎通告,但宣传不到位,王X所在的偏远村落对此几乎不知情。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指出王X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坚称“祖祖辈辈都这么抓,不算犯法”,其主观恶性极小。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考虑到王X对禁猎规定确实存在认知偏差,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未适用羁押性刑罚。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某在夜间使用电鱼设备捕蛙,被指控非法狩猎罪。赵飞全律师指出,李某捕获的60余斤渔获物中,真正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的仅有15只蛙类,大部分为普通经济鱼类,且李某的主要目标是鱼类,捕蛙属于附带行为,主观上缺乏专门猎捕保护动物的故意。这一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李某被判处缓刑。
我跟您说,非法狩猎这个罪,很多人真的是“稀里糊涂”犯的。我见过农民大哥抓野兔,他真不知道野兔是保护动物;也见过小伙子去河里电鱼,他真不知道那条河是禁猎区。法律上这叫“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犯法,那就不具备犯罪故意。我办案的时候,都会实地去看看,那个地方有没有警示牌?当地政府有没有宣传?这个人到底知不知道不能抓?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案子往往就有转机。您要是有类似情况,跟我说说,我帮您分析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