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抓,是不是就要自己找证据证明清白?这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第一反应。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个很大的误区,也和我们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自证清白”并不是你的法定义务
很多当事人被带走后,家属最着急的一件事,就是到处托人打听,或者自己翻箱倒柜,想找出能证明当事人没做过的证据。这种心情我完全理解,但方向可能错了。在我国的刑事案件里,法律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叫做“无罪推定”。
简单说,就是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的身份都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证明他有罪的责任,不在他自己身上,而在办案的公安机关和后来的检察院身上。他们必须去收集扎实的证据,来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且就是这个人干的。如果公安机关收集不到足够的、合法的证据,那么法律上就只能推定这个人无罪。这就像一场考试,出题和评分的考官是办案机关,考生没有义务自己出题考自己,更不需要自己证明自己答得有多完美。
办案机关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
刚才说办案机关要举证,那他们得证明到什么程度才算过关呢?法律的要求非常明确,就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有具体标准。比如,证据之间要能互相印证,不能自相矛盾;得出的结论要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我举个例子。前些年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被指控在外省某市参与了一起盗窃。警方的主要证据是监控里一个模糊的背影,以及一名所谓“同案犯”的指认。但我们仔细核对后发现,案发时间段里,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正在杭州处理公司事务,根本不可能出现在案发城市。当我们把这份证据提交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原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个案子关键就在于,当公权力提出的证据存在明显合理怀疑时,它就不够扎实。
不合法的证据,再“有用”也不能用
知道了谁该举证,以及举证的标准,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数?法律上有个很重要的规则,叫“非法证据排除”。顾名思义,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像“毒树之果”,是不能被法庭采信的。
比如,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通过威胁、引诱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得到的物证。这些证据,即便看起来对证明犯罪“很有用”,也因为其来源的非法性而丧失了证据资格。设立这条规则,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为了破案而不择手段的行为,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在办案实践中,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审查全案证据的合法性,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证据,及时提出排除申请。
所以,回过头看最初的问题,当事人和家属首先要卸下“必须自证清白”的心理包袱。当然,如果有像前面例子中那样,能够直接证明不在场、或者没有作案条件的证据,主动提交给办案机关或辩护律师,肯定对厘清案情有巨大帮助。
刑事案件的核心永远是证据。但对普通家庭来说,如何理解复杂的证据规则,如何辨别哪些是关键点,往往非常困难。错误的应对,反而可能错过重要时机。如果你现在正面临类似的情况,感到无从下手,可以先让我了解一下基本情况。我帮你看看,在当前阶段,最需要厘清和把握的核心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