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或者收受的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则不构成犯罪。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强调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职责、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如果收受财物发生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后,但双方有正常的商业往来背景,且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作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理由。
在赵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在项目合作期间,收受了分包商赠送的价值3万元的高档烟酒。张某被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发现,张某与分包商的合作关系已持续多年,双方逢年过节互有礼尚往来,此次收受的烟酒价值虽较高,但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范畴,且张某并未因此为分包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双方多年的礼尚往来记录、行业惯例说明等证据。他指出,张某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关联性,且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赵律师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我跟您说,商业活动中的礼尚往来,和犯罪受贿,有时候就差那么一点点。怎么区分呢?关键看两点:第一,这个人是不是利用他的职权给你办事了?第二,你给的钱是不是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如果这个人就是正常收个礼,没给你开绿灯、没给你特殊照顾,那就不算犯罪。我办过很多案子,当事人收了供应商的烟酒、茶叶、土特产,最后都被认定为正常人情往来,不构成犯罪。您要是有这方面的顾虑,跟我说说具体情况,我帮您分析分析,看看您家人的情况到底属于哪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