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xx涉嫌合同诈骗罪终获无罪一案的典型案例分析

2026/03/25 15:45:20 查看14次 来源:高雅馨律师

一、案件程序信息和事实简介

何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5月15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羁押,2020年11月14日因判决刑期执行完毕但诉讼程序未终结而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直至2024年12月23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认定指控何xx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才终结了长达6年7个月零8天的刑事诉讼程序。

原审判决认定,何xx作为中山市xx公司的副总,并参与了涉案石油采购的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由于石油交付后中山xx公司无法如约向xx公司支付货款,因此,何xx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xx、实控人郭xx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何xx整整被关押了两年半。

二、典型意义

本案经历了近7年的审理时间,走了7次法院审理,三次被判处有罪实刑,三次被发回重审,一次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每次审理都经过了公开开庭和法院审委会的充分讨论,最终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不起诉结案,该案可谓是罕见的“刑辩马拉松”。高雅馨律师从2019年的第一次二审开始跟进至今,一直坚持无罪辩护,是本案一审之后唯一的辩护律师。此外,辩护人还在2025年6月中旬为何xx争取到了xx区人民法院高额的国家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33332.6元。

本案因其最终“无罪”的结果,也在xx区产生了重大的法治促进影响,是xx区司法机关历年来为数不多的典型无罪案例之一,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打下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牢固印记。

三、裁判要旨

1、共犯原理的认定,应当严格以同案人的主观作为认定标准,并结合客观书证来判断多人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和表示;

2、员工的日常工作履职,不应当认定为具备主观犯意;

3、多份证据矛盾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证据审查规则;

4、确实对当事人造成重大错判的案件,应适当提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比例;

主办律师:高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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