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残”鉴定标准之争:同一份伤残,为什么保险公司说“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鉴定标准适用错误”胜诉,追回差额25万元

2026/03/25 17:14:50 查看18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一、争议焦点:鉴定机构的结论,保险公司可以不认吗?

 

客户老张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膝关节严重损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关节活动受限、行走跛行。老张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

 

老张持鉴定报告向投保的意外险公司申请理赔,合同约定7级伤残对应赔付比例为40%,保额100万元,应赔40万元。保险公司审核后提出异议,自行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赔付比例20%,应赔20万元)。保险公司遂按20万元赔付,对差额20万元拒赔。

 

二、泽良策略:聚焦“鉴定标准的适用”与“鉴定程序的公正性”

 

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被“两个鉴定结论不同”的表象所困,而是从鉴定标准的适用规则和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入手。

 

核心论点: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不能当然推翻被保险人的鉴定结论。

 

泽良律师向法庭阐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另一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的启动,需要有充分理由,而非“只要异议就能重新鉴定”。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以“对结论有异议”为由单方委托重新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

 

鉴定标准适用的专业争议。

 

泽良律师组织法医临床学专家对两份鉴定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争议焦点在于:老张的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如何计算“关节活动度”与“对整体肢体功能的影响”。我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充分考虑了老张膝关节不稳定的实际情况,而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仅机械测量活动度,忽视了疼痛、肌力下降、步态异常对整体功能的影响。

 

运用“举证责任”规则。

 

泽良律师主张:保险公司欲推翻被保险人提供的合法鉴定结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或程序违法。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完成这一举证,其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应被采纳。

 

三、胜诉结果:法院采纳原鉴定结论,判决补足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提交的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错误。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重新鉴定结论,不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7级伤残标准,补足差额20万元(另加后续治疗相关费用5万元,合计25万元)。

 

同一份伤残,两个鉴定结论,该信谁的?法律站在程序公正和实质正义的一边。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从鉴定标准的技术细节和证据规则入手,为客户争取应有的伤残等级和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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