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9 16:32:33 查看1797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甲男与乙女结婚多年,因为甲男一直工资收入较高,承担着夫妻间生活中的大笔收入,乙女婚后的收入一直交给其母亲保管着。之后,甲乙夫妻感情破裂,二人离婚,但是就财产分割存在分歧。甲男认为乙女保管在其母亲名下的1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是乙女认为这是自己存的零花钱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张涛律师评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时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却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这类财产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只能确定分割的思路,具体分割的数额要根据案件情况,作为当事人,应当全面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充分论述,做到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更好的维护权利,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如需了解更多,可来电咨询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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