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支延杰
在居民小区内驾车行驶,尤其是老旧小区,因道路较窄、车位拥挤,剐蹭事故时有发生。若出现此类事故,驾驶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径行离开,是否属于肇事逃逸?让我们看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
2024年4月4日,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北京某居民小区内由南向东右转行驶,车辆右侧与静止停放(车头朝西)的孟某车辆右前部相刮撞,造成李某车辆右侧与孟某车辆右前部损坏,无人受伤。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亦未联系孟某即驶离现场。4月6日,孟某报警称其车辆被剐蹭。交警部门调取小区监控核查后,认定李某全责,孟某无责,并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李某认为事发地点为居民小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查,涉案事故发生的居民小区,属于北京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亦未主动联系孟某协商处理,而是自行离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该规定强调了“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道路”的公共性,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行对象的不特定性。因此,居民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通行。
本案事故发生的居民小区,虽然相对封闭,但社会车辆无需经过小区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许可,仅需缴费即可进出小区,故该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综上,法院对于李某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