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当警察办过你的案子,还能再办你告别人的案子吗?

2026/03/26 10:53:12 查看17次 来源:叶斌律师

看到一份检察院的学术文章,里面讨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两个人互相告对方,警察先办了A告B的案子,那当B反过来告A的时候,还是同一个警察来办,这合适吗?

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其实并不少见。比如两个生意伙伴闹翻了,一方先报警说对方职务侵占,警察立案侦查了。没过多久,另一方也整理材料,反告对方同样涉嫌职务侵占。这时候,如果前后两起案件都由同一个办案民警负责,很多当事人心里就会犯嘀咕:这位警察会不会因为办过前一个案子,心里已经有了偏向,没法再公正地处理我的控告了?

这种担心,法律上称之为对侦查人员“中立性”的合理怀疑。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种“相互控告”型案件里,关于“回避”的那些事儿。

“身份关系”的隐形门槛:为什么传统标准可能失灵

我们通常理解的“回避”,是警察和当事人有亲戚、朋友关系,或者收了谁的好处,那肯定得避嫌。法律上这叫“身份-利益”的二元标准,很直观。

但在两个人互相告来告去的案子里,情况就复杂了。办案民警很可能跟双方都不认识,也没收过任何一方的好处。从传统的“身份-利益”标准看,他似乎没有回避的必要。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他虽然没有静态的“身份关系”,却因为办理前一个案子,和当事人形成了一种动态的“办案关系”。

我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一个裁判,刚吹完上半场A队对B队的比赛,下半场突然两队角色互换,攻守易形,还是由同一个裁判来吹。即便这个裁判主观上想保持公正,但上半场形成的对某些球员“犯规多”或“表现好”的印象,很难说不会下意识地带入下半场的判罚中。这种因为“办过你的案子”而产生的潜在影响,心理学上有个词,叫“证实性偏差”。

“证实性偏差”:看不见的偏见如何影响案件

“证实性偏差”是个心理学概念,简单说,就是人一旦对某件事形成了初步看法,就会倾向于寻找支持这个看法的信息,而忽略那些相反的证据。

把这个概念放到相互控告的案件里,就非常具体了。警察在办理“A告B”的前案时,他的工作目标就是侦查B是否构成犯罪。在这个过程中,他接触了大量指向B可能“有罪”的信息,自然而然地会建立起一个“B是嫌疑人,A是受害人”的认知框架。

当角色反转,轮到“B告A”时,虽然案件性质可能一样,但当事人的身份完全调换了。这时,要求同一位警察完全抛开之前对A(前案受害人)和B(前案嫌疑人)的固有印象,像处理一个全新案件那样保持绝对中立,这在人性上是极大的挑战。他可能会不自觉地弱化寻找对A不利证据的动力,或者对B提供的证据抱有过度的怀疑。

法律其实已经意识到了这种风险。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规定,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检察人员,不得再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这就是为了防止前期侦查形成的预断,影响到后续的公正审查。这个原理,在侦查阶段内部,其实也同样值得警惕。

如何判断该不该回避?几个可以观察的“信号”

那么,作为当事人或者家属,如果遇到了这种情况,怎么判断这位警察是否应该回避呢?虽然最终决定权在司法机关,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细节去观察和主张。

首先,看办案过程有没有“双重标准”。比如,在前一个案子里,对当时的嫌疑人(现在的控告人)调查得很积极,各种侦查措施用得很足;但到了后一个案子,对现在的嫌疑人(之前的控告人)就拖拖拉拉,该立案不立案,立案了也消极侦查。如果这种差别非常明显,且没有合理的解释,这就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信号。

其次,看办案人员有没有表现出不公正的倾向。这不是指主观上感觉“他对我态度不好”,而是有一些客观的言行。比如,对你提交的证据材料明显敷衍,对你的陈述不耐烦,或者在言语中流露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情或认可。这些细节,都可能成为申请回避的合理理由。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案件的对抗性有多强。如果两个人控告的是基于同一笔钱、同一件事,事实完全对立,属于“非此即彼”的关系。那么,同一个侦查人员要同时在心里构建两套完全相反的事实模型,并且保持绝对中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其回避的理由就更为充分。

刑事案件,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石。一个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序,即使结果正确,也难以让人信服。对于相互控告这类特殊案件,当事人和律师更需要关注程序是否正当。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对办案人员的公正性存有疑虑,重要的是不要只是自己担心,而是要把这些具体的观察和理由,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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