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病毒感染,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浙江省东阳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3/26 10:56:13 查看1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件背景:确诊后的理赔困境

2021年,东阳市民吴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列举了数十种重大疾病,但未将“EB病毒感染”列入其中。

2024年,吴先生因持续高热、肝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就医,经全面检查后被确诊为“EB病毒感染相关性噬血细胞综合征”。这是一种由EB病毒引发的严重免疫紊乱状态,可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率极高。吴先生住院期间接受了免疫抑制治疗、化疗及器官支持治疗,历时两个多月才脱离生命危险。

确诊后,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难以接受: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列举的重大疾病中不包括“EB病毒感染”,也不包括“噬血细胞综合征”,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焦点:未列明的严重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虽未被合同明确列举,但其严重程度和治疗方式与列举疾病相当,这样的疾病是否应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坚称,合同条款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理赔必须严格依据条款的文字表述。既然合同明确将保障范围限定于列举的具体病种,未列明的疾病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1.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合同对“重大疾病”采取列举式定义时,应当允许对“重大疾病”作符合医学实践的解释,不能机械地认为“未列举即排除”。

  2. 疾病的实质严重性: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血液科和重症医学科专家意见,证明EB病毒感染相关性噬血细胞综合征是一种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其治疗需进行化疗、免疫抑制治疗等,与白血病等恶性肿瘤的治疗方式高度相似,预后极差。其疾病严重程度、治疗方式及对患者的影响,完全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3. 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审查: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将保障范围限定于列举的有限病种,将同样严重的罕见病排除在外,属于不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行为。

  4. 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保险合同未将EB病毒感染相关严重并发症列入保障范围,实质上构成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投保过程中无人向吴先生解释“列举式定义”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与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采取列举式定义,但未明确“列举即全部”,应当允许对“重大疾病”作符合医学实践的解释。

其次,EB病毒感染相关性噬血细胞综合征虽未被合同列举,但其疾病严重程度、治疗方式及对患者的影响,完全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将同样严重的疾病排除在保障之外,有违公平原则。

再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就“列举式定义”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吴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吴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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