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化名,下同)在某个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布“提供银行卡走贷款流水可以有报酬”的信息,一番思索后他心动了,于是,他为赚取报酬便添加了对方的微信。之后,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他仍然按照对方要求前往指定地点见面。
在成功会面后,梁某根据对方要求,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手机、支付宝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出借给对方派来的三个陌生男子以操作收转资金,“交易”完成后,梁某顺利拿到了2417.03元的报酬。
同年12月,梁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经统计,涉案银行账户收取、转移的不明资金302771元,其中涉及九名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共15100元。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梁某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且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另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梁某退出的31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杨某100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100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1000元、发还被害人劳某100元。
三、被告人梁某退出的违法所得 2417.0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在生活中早已屡见不鲜,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而“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帮凶”,通常会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严重则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帮信罪”常常以“零成本”“高收入”的兼职作为粉饰,看似“生财有道”,实则一不小心就会让人陷入犯罪的深渊。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常常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而一旦犯此罪,将面临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在“帮信罪”的办案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找各种理由进行辩解,“我事先并不知情”“我不知道原来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那么,不知道是不是就可以不追究了呢?
是否构成“帮信罪”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主观上是否明知呢?按照“两高解释”中第1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对明知进行认定。七种情形如下: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帮信罪”中“明知”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较大争议,不过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办案部门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犯罪嫌疑人涉嫌“帮信罪”,不要求其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犯罪嫌疑人称其不知情,但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亦可以推断为犯罪嫌疑人应该知道。所以,所谓的“事先不知情”并不是免罚的理由。
